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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之四

发布于:2007-05-12 12:52:12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草案》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这一条旨在说明说物权受法律保护,文字虽然简单,但是内涵十分丰富。

在第二条的解读中,我们已经知道,本法所指的物,就是动产和不动产;所谓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这一条就是说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受法律保护,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那么物权的主体是谁呢?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此外还有“其他权利人”。

国家、集体和私人不用解释,这“其他权利人”是指的哪些人呢?条文中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是分列的,而不是简单地用“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这是不是说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有所不同呢?

查“其他权利人”,据说是指“公益性基金等”。那么“公益性基金”又是什么呢?原来就是用社会损赠建立的基金,如“红十字基金”、“慈善基金”、“老年基金”等等。公益性基金的物权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理当一样,也应当是动产和不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么在国家、集体和私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还有哪些?如果除了“公益性基金”(实际上应当是基金会组织)之外,没有其他权利人了,那么何不直接点明“公益性基金”而用“其他权利人”呢?如果不做专门解释,恐怕没有人能看懂。

本条实际上就是说国家、集体和私人以及基金会组织的物权,也就是动产和不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已经说过,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物权的归属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里将国家、集体、私人与其他权利人置于并列的地位。而与其他法律保护财产的条文表达有所不同,只能是限于物权中的民事关系。

国家毕竟与一般民事主体不同。国家是政权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一般公民享受不到,没有什么平等可言。宪法条文中可以规定国家保护什么,国家支持什么,国家禁止什么等等,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宪法的下位法则没有权力对国家设定义务,确定国家的地位。国家是政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国家的地位必然高于任何社会成员。所以将国家与集体、私人并列,决不意味着集体及私人可以和国家平起平坐,否则国家凭什么保护你的利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要求公民无条件地忠于国家利益,在必要时得牺牲个人和利益甚至生命。公民享受了国家给予的权利,就必须对国家尽相应的义务。强调平等保护,不能否定国家的主导地位和管理权力,更不能挑唆民众用个人利益与国家管理相对抗。

所以本条中的国家,应是“国有”才对。如果表达得更准确明晰一些,应当改为: 国有、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基金会组织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含意不清,可以不要。
下面是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由此可见,宪法只有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把本法理解为国家与集体、私人平等,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本法在保护财产方面,并没有独立的强制权。涉及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权,还是要通过刑法和行政法来处理。有了本法,私人和国家也不能平起平坐,更没有对抗资本,仍然要服从国家的管理。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所以将国家与集体、私人并列,决不意味着集体及私人可以和国家平起平坐,否则国家凭什么保护你的利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的.

    这正是国家立法的初衷吧。。。
    2007-05-24 15: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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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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