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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我与消防局意见的分歧!

发布于:2004-05-29 10:30:2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236 16156 [复制转发]
某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三层,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4.1条第五款之规定认为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当地消防局则根据规范第8.4.2条认为该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请各问同仁查一查手边的规范,规范的这两条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
另我希望大家不要去讨论如何去迁就消防局的意见,而是来讨论对规范的理解,规范的制定是客观的,消防局的意见是主观的,如果我对规范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消防局偏要拨高该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我也就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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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wh91
    lwh91 沙发
    谢谢各位的关注,这个问题已有定论,最后我写了一篇很长的解释给业主,据说业主绕过该消防支队,直接找了当地消防总队,最后消防局同意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真理越辨越明,再次谢谢大家!
    2004-07-03 2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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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wh91
    lwh91 板凳
    哈哈,谢谢了,老同学,你怎么把我所有贴子都给顶起来了!
    2004-06-01 2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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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wh91
    lwh91 地板
    如果可设与可不设之间规范故意留有空间的话,这就等于故意给腐败留有空间,一本最最基本的工程设计规范如果这么做的话,这是社会的悲哀!这说明我们从源头上已经开始腐败!
    我不相信会是这样的。
    2004-06-01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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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wh91
    lwh91 4楼
    用lzp0928的话应该这么理解规范:
    建规8.4.1条:省长及省长以上应配车(省长拖拉机,总理红旗......)
    建规8.4.2条:XX省的副省长,XX省的省长、贫困县超过10个的省长可不配车......
    问:市长、县长应不应配车?
    哈哈,当然不配了!
    2004-05-31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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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wh91
    lwh91 5楼
    lzp0928说得好,若规范没要求的,我们任意地增加设施,何必有规范。 甲方既然请我们设计,我们的义务就是在确保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实用。其实正如我前面所讲,规范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实用、安全与经济相统一。
    2004-05-31 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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