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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发布于:2006-10-13 14:43:13 来自:注册考试/考试·法规 8 12476 [复制转发]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______(区、县)_________ ;门牌号为 。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 。


(2) 。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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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f200404
    lmf200404 沙发
    房屋出租后,房东还能随便进吗?
    房东:我的房子我做主 律师:这是侵犯使用权


    李小姐这几天很有些烦:房东私自打开了自己的租住房,正巧被她撞上。虽然对方是出于好意,“可她侵入了我的私人空间,让我没有安全感。”


    李小姐租住在江岸区花桥街欣竹社区,前天中午11点多,她用电水壶烧水,插好电线后,就到附近的商店买东西,计划10分钟就可以回来。谁知在路上遇到一位老朋友,不觉间就聊了近20分钟。等她赶回家时,发现房东张女士正从自己的房间里出来。原来,住在隔壁的张女士听到开水壶的报警声,在敲门确定屋里没人后,因担心引发火灾,就用自己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拔下了电源。






    “原来房东手里还有钥匙,那她平时不就经常进我的房间?”李小姐在感激之余,对此提出质疑,指责房东“私闯民宅”。“这是我的房子,我有权进入。”房东张女士对此却不以为然。虽然最终双方和解了,但几天来,李小姐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租进去的房子,房东还能随便进吗?


    记者采访了几位房东。他们说,房子租出去后,他们大都留有备用钥匙,但除非和住户有约定或迫不得已,一般不会私自打开住户的房源。


    多位租住户也表示,租下房屋后,就是自己的“私人领地”,最反感他人私自闯入。有的住户为李小姐支招:为防止房东私自进入房间,可以向房东提出自配锁具。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熊文颂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市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单薄,有张女士这种想法和行为的房东大有人在,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他认为,房屋出租后,房东只是房产产权所有人,而房屋的使用权已转移至租住户了。因此,未经住户允许,房东无权擅自进入,否则就侵犯了住户的房屋使用权和隐私权。

    2006-10-13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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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f200404
    lmf200404 板凳
    房产知识:如何确定“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许多单位实行了公房买断、集资建房等新措施,并且这些住房已经开始进入二级市场,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2005年5月,市民王某与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自愿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某小区的房产卖给闻某,购房款共计14万元(该价款包含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闻某先付款11万元,2005年10月1日前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闻某,交付房屋时付清余款3万元。如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5年的10月1日,王某却以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前妻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最后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上明确该房归王某所有。王某卖房时,该房属职工福利房,已经参加房改,产权证已经办理到王某名下,而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曾宏翔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虽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该房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属于被告所有。另外,国家有关法规也都鼓励和促进住房的上市交易。因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审理中,法庭采纳了以上意见。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武政(1999)98号文]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也并非都可以上市出售,这也是广大消费者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6-10-13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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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f200404
    lmf200404 地板
    问答:房屋带有租赁合同 买方能得租金吗?
    房屋带有租赁合同买方有权取得租金


    上海的侯先生买入了设有租赁合同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王先生早已将房租取走,侯先生向王先生索要房租,王先生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侯先生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房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侯先生和王先生于2005年3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侯先生,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00余万元。由于该房屋设有租赁合同,双方还约定,租金在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王先生享有,在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后由侯先生享有。侯某如约于2005年4月15日前付清了所有房款,根据合同约定,此后房屋租金应由侯先生享有,但王先生擅自从承租人处取走了4月15日至5月31日的租金8000余元。侯先生多次与王先生交涉,王先生坚持不同意返还,侯先生遂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这8000余元租金。


    王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基于原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这部分租金,与侯先生并没有关系。侯先生应向承租人提出租金支付的要求,而不应向王先生提出。


    法院则认为,侯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就设有租赁合同,双方为明确签订合同之目的,还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该房屋的租金在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王先生享有,侯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后该房屋租金由王先生享有。所以,王先生以侯先生要求返还租金的主张应向承租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此,法院对侯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2006-10-13 1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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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f200404
    lmf200404 4楼
    签订租赁合同要重细节
    9月是各高校学生返校开学的高峰季节,也是高校周边房屋租赁市场活跃的时段。有关专家提醒,高校学生校外租房,尤其是大一、大二初次租房的学生,一定要签订租赁合同。





    专家建议,大学生在校外租房,需要关注一些细节问题:首先要看出租方是否有产权证,上面是否有当地房地局的公章。其次,要观察房东的身份证是否有防伪标记。第三,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不是自己的,则应出示房产证、身份证、房主委托书。最好与房主联系,确认房屋的产权状态,也可找房管所、居委会或物业部门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租赁合同鉴定后,应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有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比如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证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另外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授权人同意的等等,这就要在和有关中介公司接洽时特别注意。


    租赁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等。

    2006-10-13 14: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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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f200404
    lmf200404 5楼
    租赁合同保护你的权利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当时看起来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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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3 14: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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