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外消防水池未设消防取水口,应加设,否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第2-5-4页《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答复:有点不明白室外消防水池不供消防车取水还需不需要设置取水口?(有待于打电话问下)
2、自备发电机房未设水喷雾,应补设,否则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6.4条的规定。
答复:已在图纸上说明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由厂家另行设计了,这么提出来该怎么回答。(一起商讨中)
3、水施10:屋面消防水箱采用10m3,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规定。
答复:这是普通二类居住建筑,规范上不是要求不小于6M3吗?可我实际是设置了10M3了,怎么10还小于6?不明白。(不晓得如何更改,今天打了电话,太忙了,呆会儿得继续打)
4.三~九层,屋面机房未设置灭火器,违反《建筑灭火器规范》第1.0.2条规定。
晕,我真没有注意过这个,得好好记住这一条。
5.消火栓主泵扬程82m,室内消火栓系统底部栓口工作压力大于0.5MPa,未采取减压措施,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5条规定。
答复:我实际计算了下,虽然扬程是取高了点,但是管道损失扣除了下,也没有超过0.5MPa的。这怎么个修改?看来不管怎样我都得修改扬程了,谁叫审图的是老大,再者我也是不懂。这会死定了我。
好倒霉,就这么一个工程,就这么多条,哎呀。。。。。做设计做了太糟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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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图纸上室外消防水池设计没有考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所以就没有必要设置取水口
2.自备发电机房先前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由厂家另行设计。但是现在高规已经明确应该要用水喷雾系统,所以答复时另行补充系统即可。
3.水箱大样图是按12立方设计,但是平面上确写成了10立方。跟审图说了下,是笔误的关系。
(zwcarl :呵呵,不是你说的18立方,高规说了,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立方,只要我们我们大于等于这个数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要18立方。
4.灭火器这一条我是没有设计,现已补好。
5.我还在答复中。
zwcarl :超压楼层选用减压稳压用消火栓
想问下,这样的消火栓怎么个选择?具体参数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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