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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事故池区别分析

发布于:2022-12-07 14:53:07 来自:给排水工程/中水处理回用 0 28 [复制转发]

设计从业者们一直有一个疑问: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事故池是否可以共用?毕竟对于甲方来说,肯定是希望尽可能减少投资,能省则省。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并不是所有工业厂区都需要同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必须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来执行,不同时设置也就不存在共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标准,同一个厂区需要同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时,就需要考虑能否共用的问题了,我们必须明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的设置目的是什么?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目的之前已经讲过——正常生产运行状态下,收集暂存工业厂区污染区域的降雨初期雨水,以实现雨水的清污分流。而事故池是收集工业厂区事故状态时或者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泄漏物料(或废液)、消防废水和事故时雨水,以防止事故水外泄污染水体环境。事故池平时处于闲置常空状态,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属于备用应急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非雨季也是基本处理闲置状态,但雨季会经常使用,属于常规污染防止设施。由此可见,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环境要求不同、运行功能不同、涉及内容不同、设计标准不同,理论上就是不可以共用。试想,如果共用,非事故状态下,皆大欢喜;但如果下雨的同时厂区内发生事故状态液体怎么处置?

目前,只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6年发布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中规定“事故池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也就是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原则上允许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事故池共用,当然也还是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一些石化项目据此共用设计的确通过了最终环评审查。但这个导则毕竟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企业标准,理论上其他行业不必执行,而且这个导则年代已久,之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自身发布的各项标准也再未提及“占用容积不超过1/3可以占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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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中水处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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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初期雨水收集池作为工业企业一种常规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设置目的已经很明确,就是保证厂区内污染性初期雨水分流进入,再通过雨水提升泵输送至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初期雨水收集池的设置方式,需要根据厂区污染区域划分,并结合总图布置来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初期雨水收集有统一收集、单独收集两种方式。 初期雨水统一收集就是全厂集中设置一座初期雨水收集池,一般是设置在厂区排水管网末端低处的废水处理站附近。这种方式适用于厂区面积小、或者厂区内生产污染区域比较集中、或者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划分不明显且雨水管网不易划分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单一水池运行管理方便,初期雨水输送至废水处理站距离短,建设总投资理论上偏小。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初期雨水收集管线较长,管网建设投资较大,而且不同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径流时间可能不同,导致远端初期污染雨水还未到达,但近端后期清净雨水已充满初期雨水收集池,可能达不到雨水清污有效分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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