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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不合格,考生一怒起诉人社部考试中心

发布于:2022-05-30 10:29:3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0 18 [复制转发]


考试没考过,大部分考生也就自认学艺不精,来年再战;少部分差一点及格的考生可能会申请成绩复查,不过复查后上岸的概率微乎其微。

今天分享一项判例,某考生参加了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发布后得知自己案例科目成绩不合格,成绩复查后仍不合格,主观认为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其成绩问题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故愤而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考生的起诉请求。

再审裁定书具体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申1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朱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02行终1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称,2017年11月12日,朱某参加全国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统考,2018年3月朱某在中国人事考试中心官网查询成绩得知,该科目考试成绩为44分。

朱某对该成绩不认可,于2018年3月6日向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交了《人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被工作人员告知:“申请复查成绩表要转到人社部考试中心,结果等通知。”

2018年6月,朱某收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手机短信通知:“朱某,你在2017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向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经查,你的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成绩无误,特此告知。”

朱某对该短信回复复查成绩质疑,于2018年7月往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室确认复查结果,工作人员解释确认人社部考试中心回复朱某该复查结果44分成绩无误。

朱某认为,根据其原始试卷朱某有理由依法理想象人社部考试中心有罪,人社部考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评阅试卷或核分、登分、或公布朱某该科目成绩时存在漏项、错改或其他违法违纪等异常行为,应确认人社部考试中心行政行为违法。

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人社部考试中心在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中组织评阅试卷、核分、登分或发布考试成绩过程中对朱某作出44分成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人社部考试中心向一审法院辩称,一、人社部考试中心组织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发布、成绩核查等考务行为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朱某所指称的行政行为违法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二、朱某的诉求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朱某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某没有合理、合法的起诉理由。 也未提供任何人社部考试中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属于不负责任的滥用诉权行为等。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行为违法仅是其主观想象,并不具有诉的利益,故朱某的起诉没有相应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朱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未经开庭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等。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朱某因不认可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成绩,认为人社部考试中心考务行为违法,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故朱某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不开庭审理本案,亦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朱某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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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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