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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78号)的补充,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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