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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密集型厂房的定义

发布于:2016-05-19 09:04:1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造杯水 于 2016-5-31 08:52 编辑

建规: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我们知道“等类似生产的厂房”是指劳动密集型厂房,但建规里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所以让给排水设计员非法困惑。经过我努力寻找,找到两个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定义。
一个是浙江消防部门的发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里边的定义: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 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
另外一个是苏州消防支队朱世敏的建规学习课件里: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的丙类厂房.
一个200人,一个是30人,这差距太大了。感觉浙江的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伙伴们你们如何看这一个严肃问题的乱象?你们那边有规定吗?
9楼兄弟提供了30人的权威出处,谢谢9楼兄弟。现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2014年9号文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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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造杯水
    造杯水 沙发
    消防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16-06-02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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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杯水
    造杯水 板凳
    fhlpps 发表于 2016-5-29 20:57 苏州这个太不合理了。丙类厂房最大防火分区为4000平方米,按31人算,即100平方米左右才一个人,算不了密集型 …我的想法跟你一样。我觉得国安委控制30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次火灾少死人,因为一旦火灾,死的人数不会讲这次火灾平均每平方死多少人,而是本次火灾死多少人伤多少人。
    2016-06-02 08: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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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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