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2.1.1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2.1.6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2.1.7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2.1.8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2.1.9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第2.1.10条 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2.1.11条 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第2.1.12条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
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第2.1.13条 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m2的计算指标内,应按第2.1.6条、第2.1.9条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积中。
第2.1.14条 末站停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营运车辆车位面积的10%计算;末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12~15%。
若全线单程运行时间超过30min,则末站增加开水间、备餐间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20%。
第2.1.15条 若首末站建加油设施,其用地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2.1.16条 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配备的营运车辆总数单独进行计算(不含在首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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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mengqingse
沙发
第五节 出租汽车保养场
2004-12-14 14: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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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mengqingse
板凳
第四章 保养场
2004-12-14 14: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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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更多第4.5.1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选址与建场设计等各项内容可按本章1~4节的各项内容实施。
在进行出租汽车保养场设计时宜突出它的特点,允许在这方面有特殊合理的要求。
第4.5.2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模按其保养车辆的能力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保养车辆能力在500辆以上的为大型场,在200~500辆时为中型场,在200辆以下为小型场。
第4.5.3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60m2/每车乘以用地系数Ky值计算。一般,大型场的Ky值取1,中型场的Ky值取1.1~1.2,小型场Ky值取1.5。
第六节 保养中心
在车辆较多的大型企业,为实行专业化保养,向现代化、高效率、大生产方向发展,可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国家城建总局颁布试行)的要求建立保养中心。
第五章 修理厂
第一节 建厂与用地
第5.1.1条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m范围内应避免有居民居住,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
一个大城市,一般宜建一个修理厂。
第5.1.2条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一般凡运营车辆在5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2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凡运营车辆在10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5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若运营车辆在1000辆以上,或者更多时,应建的修理厂的规模按此类推。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最少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
第5.1.3条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m2/每标准车进行设计。
第5.1.4条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设计:
a、食堂(包括厨房、膳堂及库房)要求能容纳在厂进餐职工;
b、婴幼室要求能容纳全厂女职工三岁以下婴幼儿,设有卧室、活动室、保健室、厨房、仓库、办公室、婴幼儿户外活动场地;
c、幼儿园要求能容纳全厂10~15%职工的幼儿入园;
d、卫生所要求能容纳全厂5%左右的职工同时就诊;
e、浴室要求能容纳全厂4%左右的职工同时淋浴;
f、厕所除办公楼每层设置外,全厂应在车间、生活区等职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厂10%的职工均衡设置男女厕所;
g、单身职工宿舍,要求能容纳全厂15%左右的单身职工居住;
h、俱乐部,要求能容纳全厂职工在内同时进行活动(包括全厂听报告),设有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和职工学习教室:
i、运动场(蓝排球场在内)一座。
以上各项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
第5.1.5条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成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
修理厂的生产区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的区域,一般在全厂总平面布置的中间;辅助区一般在主厂房的附近,围绕着主厂房设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厂前区是包括办公楼在内的营业区;生活区是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一般宜与生产分开。
第5.1.6条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来确定,一般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尽可能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第5.1.7条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a、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b、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c、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启的大门应避免朝北。有重型设备(如压制的)车间应有通向室外的紧急备用大门;
d、热加工、锻压、铸工、电镀等会散发有害气体、烟尘及噪声的车间应置于主导风下风向和厂区的边缘,噪声过大的车间应设在隔开的房间内;
e、车间办公室和生活间应就近布置在各车间内;
f、必须为今后生产的发展,给车间和全厂留有足够的扩建余地。
第二节 库房、道路、其它
第5.2.1条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服务中心处,专用仓库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易燃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仓库均需靠近工厂道路,并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周围有足够的消火栓。
第5.2.2条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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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功能与场址
第4.1.1条 保养场的功能主要是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在中、小城市,停车场的低级保养和小修设备较差,保养场有提供其所需配件的任务;如车辆较少,不需单独建停车场时,可按本规范停车场的各项要求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库)。
在中小城市,由于车辆不多,一般也不建修理厂,保养场应同时承担发动机和车身修配的任务,并按修理厂的设计规范要求建设修理车间。
第4.1.2条 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大城市宜在市区半径的中点;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使之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静而又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并有比较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
第4.1.3条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砂、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尤其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艰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须低于地下室和建筑物基础的底面。
第4.1.4条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一般宜与主导风向一致。如有困难,也只能成一个影响不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宜尽量不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不利方向。保养场还必须处在城市居住区的下风方向。
第二节 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4.2.1条 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把功能相近、生产(工作)性质相同、动力需要和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尤其是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b、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其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场区还必须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c、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近旁应有便于堆放、装卸煤炭的场地。保养场进出应有供机动车用的宽度不小于12m的铁栅主大门,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少于3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紧急出入门。
第4.2.2条 保养场是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重要后方设施,在城市规划上应有明确的地位,切实加以规划。一个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从规划上具体加以确定。
第4.2.3条 保养场按企业营运车的保有量设置:企业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的企业,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在车辆超过500辆以上的大型企业,可建保养中心。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很多场,可根据线网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场。大城市车辆较多,宜于大中小结合,不应不分情况地都建规模很大的大型场或中心。
第4.2.4条 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m2,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在山城建设保养场不论规模大小,Ky值一律取1.2。
第4.2.5条 保养场若同时考虑营运、停车或修理,其规划用地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关于营运、停车场、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或按第3.2.3条综合计算。保养场油库、变电房的用地另行计算。
第三节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第4.3.1条 保养场应有确保完成其生产任务的现代化厂房,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路线要求,由保养车间和发动机、底盘、轮胎修理、喷烤漆工间等构成主车间,成为厂房的主要部分。其它如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各辅助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对于有较大噪声、有毒气体、液体和易燃气体的空压机间、蓄电池间、乙炔间在布置时按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保养厂应重视车身保养,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单独进保进修。
第4.3.2条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一般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厂房宽可据每日保修车辆台次确定,厂房长度宜因地制宜,保养厂生产性建筑规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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