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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5.2.2注释2的理解对吗本帖最后由 zn5211314 于 2016-1-20 17:06 编辑 5.2.2注释2说“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假如现有2个相同的两层商场,每层面积1000㎡,层高4m,建筑总高度8.3m,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顶耐火极限1.00h,商场被分成若干个小商铺,每个商铺总面积为200㎡,每个商铺有上下两层(有点类似商业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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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设备用房独立形成防火分区时,认为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平时使用的都是相关工作人员,相对来说比较熟悉工作场所。
所以在规范5.3.1条对防火分区面积有放宽,5.5.5条也给出设备用房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其一个安全出口是与住宅楼梯共用,应按6.4.4条设计。
另一个是借用安全出口,新规范中通常的借用原则应按5.5.9条设计。此类做法比工业建筑3.7.3条严格,也比老规范更详细。
有些地方有当地的文件要求更方便。
当然,还要看你的图纸的具体设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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