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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与厂房是如何界定的?

发布于:2015-09-23 16:55:2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5 12:31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2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朝疏散方向开启;而6.4.10条规定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从以上理解是否能说明超过60人就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呢?
另外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件规定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此文件规定为30人。
个人理解文件严于规范。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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