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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荒山招商开发的政策、实践与探索

发布于:2015-09-08 10:54:08 来自:水利工程/农田土整 1 1017 [复制转发]
1 、基本情况
  临朐县地处鲁中山区北部,总面积1833.73km2,其中山区丘陵占87.3%,水土流失面积占75.33%,是山东省水土保持重点县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以实施中央国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山区开发建设等项目为重点,将农村“四荒”地治理开发纳入水土综合整治、建设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改革荒山经营机制,面向市场,招商搞开发,取得显著成效。几年来,全县先后对54条小流域进行了重点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9.27km2,其中荒山造林4.3万hm2,建设经济林基地2.58万hm2,兴修各种水利水保工程1.83万处,扩大改善灌溉面积2.77万hm2,极大地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我县先后被授予“全国水土保持先进县”、“全省水土保持先进县”、“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称号。
2. 制定与完善政策
  以往拍卖、租赁,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2003年7月份的拍卖、租赁,面向的是整个市场,投标者除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外,更多地吸引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1拍卖、租赁荒山使用权的范围及方法、步骤
2.1.1范围
  重点对适宜种植、养殖、矿产开采、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未承包荒山进行拍卖租赁。对原已治理承包到户、治理管护较好的,不再变动承包关系,原承包户如愿意出让经营使用权,可以合理作价,集体收回,纳入这次拍卖租赁范围;对包而未治或1994年以来按临发[1994]2号文有关规定购买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以由村集体收回,另行拍卖、租赁;支持和提倡有条件的村实行整个小流域大面积拍卖、租赁。凡已确定要拍卖租赁使用权的荒山,连同该范围内的荒坡、荒沟、夹荒隙地和其他地面附属物的使用权一同拍卖租赁。
2.1.2方法步骤
  (1)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立足实际,面向市场,通过算帐对比,广泛深入宣传这次拍卖租赁荒山使用权的长远意义和有关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对确定拍卖租赁使用权的荒山,由乡(镇)、村两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搞好荒山拍卖租赁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3)合理划份和确定底价。凡参与拍卖、租赁的荒山,一般要求每份6.66hm2以上。荒山面积大的村,每份面积还可以再大一点。荒山拍卖前,要组织人员对荒山及地面附属物认真进行评估,根据地质地貌、土壤、水资源、植被以及现有交通、通讯、电力基础设施状况等,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底价的确定,要实事求是,体现通过招商引资开发荒山的诚心和决心。
  (4)自愿报名,投标竞买。将所拍卖租赁使用权的荒山座落位置、每份面积、基本情况、适宜开发方向、招标底价等制作宣传材料,张榜公布,并利用推介会、报纸、网络、电视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招标。群众自愿报名投标,报名者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报名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预约金。中标者以预约金抵顶购买款,实行多退少补;未中标者,预约金如数退还本人。实行拍卖的,购买价款原则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交足;实行租赁经营的,以每年交纳租金为宜。
  (5)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办理公证手续。拍卖、租赁成交后,当场签订合同。荒山使用权的卖方是村民委员会,买方可以是一个农民,可以是联户,可以采取股份合作,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合同一式五份,由公证部门公证,买卖(租赁)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留存一份,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
2.2有关规定
  (1)荒山拍卖、租赁必须严格程序。凡准备将荒山拍卖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或已经承包到户,准备参与这次拍卖租赁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租赁的,应当对购买、租赁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开发经营方向等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拍卖、租赁合同。
  (2)合理确定拍卖租赁荒山使用权期限。以矿山开采为主的,其使用权期限最高不超过30年;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其使用权限可确定30—50年;以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为主的,其使用权限可掌握在50年;以旅游观光度假综合开发为主的,其使用权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
  (3)拍卖、租赁荒山使用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购买、租赁方在使用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法律规定的税收及其它义务(农业税除外,原农业税可以从拍卖资金、租金中代缴);树木杀伐、房产建设、矿石开采等必须按《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人若到拍卖、租赁的荒山开采矿产资源的,须与荒山使用权所有者协商好有关事宜,再到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开采登记手续。
  (4)拍卖、租赁合同签订后,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5)荒山使用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购买租赁者可优先继续购买租赁,不愿购买、租赁的,由原发包方作价后(包括地面附属物)收回,另行拍卖、租赁,或由集体经营。使用权期满,经济林不准杀伐。用材林原买方如需杀伐,按规定报经水土保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6)使用权期限未满,因国家建设用地等原因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购买、租赁方要服从统一规划,对地上附属物要合理作价,由有关部门予以补偿。
  (7)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监督购买、租赁方经营活动,一旦发现进行破坏性、掠夺式生产经营,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另行拍卖、租赁。
3 实施效果
  (1)1993年10月,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在上林镇马家洼村进行荒山使用权拍卖工作试点。县、镇工作组进驻马家洼开展试点,经过一个多月深入细致的工作,完成拍卖荒山16份,19.18hm2。在此基础上,1994年1月,县委、县政府以临发[1994]2号方印发《关于荒山使用权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现场会,推广上林镇马家洼村拍卖荒山使用权的经验做法,各乡镇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据统计,当年有20个乡镇120多个村开展了这项工作,完成荒山使用权拍卖4778.4hm2。到2000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完成荒山拍卖面积达到7513.33hm2。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加快全县荒山治理开发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坚持荒山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荒山治理开发推向市场,对部分荒山使用权实行拍卖、租赁招商,并于2003年7月27日由县政府组织在潍坊召开临朐县荒山使用权租赁及招商项目新闻发布会,重点推出了九山、大关、石家河、冶源、龙岗、五井、卧龙、辛寨、上林、营子等10个乡镇52宗1396.33hm2,荒山进行租赁。会上济南、潍坊、淄博、寿光等7家商客同临朐签订了荒山开发协议,面积达663.33hm2。会后继续实行拍卖、租赁,目前全县拍卖、租赁面积已达2533.33hm2,参与治理开发的客商多达数十家。新的开发机制,掀起了新一轮荒山开发热潮,为水土保持投入机制特别是农村税改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投入机制创新提供了经验。
4 、几点建议
  (1)加强对荒山使用权拍卖后的监督检查。要按拍卖、租赁合同规定的条款,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拍卖租赁荒山的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购买租赁方按期进行治理开发,防止出现以卖代治、以卖代管现象。县里将购买租赁荒山的治理开发纳入考核乡镇、村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
  (2)搞好荒山使用权拍卖后的配套服务。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要在技术指导、苗木供应、山林管护和水利、电力、道路建设等方面为购买方提供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强化软环境建设,增加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荒山的,要做好这部分户妥善安置工作。或部分调整土地,或组织劳务输出,或适当引导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管好拍卖、租赁资金。这部分资金属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金科目核算,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此类款项的开支,由村委会申请,经管站审核,乡镇政府负责人审批。对荒山拍卖租赁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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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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