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规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取值,有两个主要问题:
1,地下建筑的取值;
2,高层住宅下部公建类型的建筑取值。
地下建筑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疑问,首先是关于地下车库是否按表中的地下建筑取值。个人理解规范应当明确说明地下车库不属于3.5.2表中所列的地下建筑,或者明确说明消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两本规范之间的关系。建规、消规都属于通用性规范或者叫总体性规范,与针对各行业、场所制定的专门规范之间,必须理顺关系。执行老规范时,都是按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的,没有必要颁布新规范后就不按汽车库规范执行了。
在消规总则中规定,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意思明显是说汽车库防火规范和消规都要执行,而不是在有抵触的时候选择其中一个执行,这种规定肯定是有问题的。
建规同样作为通用性规范,总则中规定,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意思明显是说除了人防、石化、火电“等”类型优先外,其他的建筑都应该同时执行建规和专门规范,而不是在有抵触的时候选择其中一个执行。因为1.0.2条有一个“等”字,是否车库规范也可以优先于建规,不明确。
个人理解,在执行建规和消规时,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当按照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确定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理由是:
一、防火分区的划分,按车库规范防火分区面积最大是4000平方米,按建规最大是1000平方米。因为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疏散楼梯,按建规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原建规、高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之间,在确定防火分区面积时,也是按照汽车库规范执行。
二、疏散距离,单向疏散按汽车库规范是最大60m,按建规是最大22m。在执行老规范时也是取60m。
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既然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都理应按汽车库规范执行,那么消防用水量也应当按照汽车库规范执行。
根据上面分析,消规至少应当在总则中明确有些情况下是要按专门规范的,比如像建规一样有一个1.0.2条,至少有个“等”字,留下想象的空间。否则非要规范组出正式的解释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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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沙发
ftxiaoke 发表于 2014-12-19 15:40 地上不考虑综合楼的情况吗?? 住宅算不算综合楼的一个使用功能? 要是综合楼这水量也就大了!综合楼概念在新建规中已经不使用了,商住楼也不再使用。原来综合楼的地方,高规表3.0.1里面,现在的建筑分类表改为“组合建筑”。组合建筑的提出和总则1.0.4条文是意思是一致的,就是一个建筑多种功能场所时,要做防火分隔,室内消防按各功能区各自采取措施。其实本来单纯的多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就是这样做的,只不过现在予以明确并要求防火分隔。分开考虑不同部位的思路,在涉及住宅建筑的5.4.10条更明确,表述实际上非常清楚了,就是不同部位分开考虑的。很不理解为什么住宅沾上公共建筑场所,整个建筑就要变成按公共建筑来做。这个很明显是高规的思路,跟新建规规定的原则、条文的表述是完全矛盾的。
2014-12-19 2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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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板凳
ftxiaoke 发表于 2014-12-19 15:38 这一点我也存有疑问很久了,设计过程中,地下车库一般会单独取值,但地上部分的两种用途,比如你说的上部 …地下车库的问题今天下午请教了王渭云老师,1,是否按车库规范划分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2,地下车库相互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疏散口时,是否还可以每个分区设置一部楼梯。王老师回答是:1,肯定要按车库规范,和以前的做法一样;2,可以一个分区一部楼梯,即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我说借用时超1000平方米设一个楼梯现在要用新规范的话,找不到依据。王老师说可以按以前的做法做,等车库规范修订完善。因为王老师讲建筑,我没有问室内消防水量的事。但我想水专业这个问题只是其中的连带的一个方面,只要防火分区和疏散明确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肯定也就明确了。王老师说这个问题现在全国宣讲的时候都在提。
2014-12-19 23: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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