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程序/质保体系
34、哪些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
35、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36、哪些建设工程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
37、哪些建设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8、哪些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何时开始实施?
3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1、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3、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分为几类?
4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分为几级?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5、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分为几级?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6、项目经理的分级和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7、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48、什么叫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职责范围有哪些?
49、哪些人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其承担项目有什么要求?
50、什么叫旁站监理?什么叫平行检验?
51、什么叫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2、什么叫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53、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实施时间?
54、什么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
51、法律责任中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56、法律责任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57、法律责任中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58、法律责任中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59、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全部回复(1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bfssya
沙发
顶顶顶!!!
2008-02-20 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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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ssya
板凳
56、法律责任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2007-07-08 10:34:08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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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第六十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一条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二条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四条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六十五条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六十六条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六十九条
57、法律责任中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第六十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一条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第六十二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第六十七条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第六十八条
58、法律责任中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第六十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第六十一条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第六十二条
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第六十三条
以下适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
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第七十条
②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第七十二条
③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第七十三条
④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七十四条
⑤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第七十五条
⑦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第七十七条
59、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答:
1)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
2)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处罚程序按一般程序进行:
①对应当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法规处初审。
②立案后应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当事人及证明人的询问,应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调查,应填写《现场勘查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
③调查完毕,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先报站领导签认后,连同案件材料报局法规处。
④执法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有《送达回执》
⑤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按听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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