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长黄淮海重污染水域进行“流域限批” 应建立统一治水机制及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2007-07-03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环保总局自即日起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对流域内 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潘岳表示,当前水污染持续恶化的趋势已非分割的治水管理体制所能解决,应该尽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流域污染防治机制和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坚决完成减排目标。
此次限批地区包括:长江安徽段的巢湖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流域的甘肃白银市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陕西渭南市、山西河津市(县级)与襄汾县;淮河流域的河南周口市、安徽蚌埠市;海河流域的河北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山东莘县工业园区。从即日起,环保总局将停止这些地区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同时,环保总局将对区域内不正常运转的石家庄深泽县东区污水处理厂等6家污水处理厂和环境违法严重的攀钢钛业有限公司钛白粉厂等32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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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fdx2112
沙发
“流域限批”有效地避免当地不良行为的干扰。。。
2007-07-05 1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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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x2112
板凳
二、停止审批类
2007-07-03 20:29:03
赞同0
加载更多江苏沭源自来水公司取水口遭受新沂河上游不明污染源污染,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吃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又是一起污染事件,看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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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予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予审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法规依据】
——《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7.【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行业】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生产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产品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列入“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模以下的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以及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法规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国务院批准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内容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内容略)
8.【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江河沿岸产业园区】凡在江河湖海沿岸,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人口集中居住区附近,凡在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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