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调各地、各部门在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启动工作会议”精神,我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环保工程专业实际,对原“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下发,请各地、各部门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参照执行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
注工环保[2005]16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协调各地、各部门在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启动工作会议”精神,我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环保工程专业实际,对原“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下发,请各地、各部门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注:
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指 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 , 所学专业为“给水排水工程”和“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长期从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和污染现场修复的工程设计人员,在考核认定中视为本专业。
3、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 , 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 , 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 , 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 , 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 由原毕业院校出具 ),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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