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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发布于:2007-03-05 14:22:05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1 1226 [复制转发]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近日正式发布
2007-03-02

为有效控制我省火电厂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火力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编号DB37/ 664—2007。

山东省是煤炭生产和消耗大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量的十分之一,省内的重点城市几乎全是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其中火力发电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烟尘,分别约占全省排放总量的1/2和1/3,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较高水平,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致使全省大气污染严重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果继续实施国家2003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2003),即便所有企业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也无法满足我省环境管理的要求。为实现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完成国家下达的我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就必须制定具有法律地位和依据的地方排放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我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我省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该标准与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2003)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在标准执行时段的划分上,力求与GB1323-2003相衔接,便于标准的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为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与GB13223-2003第一时段相一致。第二时段为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并把第二时段分成两类:1997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时间段与GB13223-2003的第二时段相当),执行A类限值;2004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B类限值。第三时段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2)在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置上,主要是对GB1323-2003中一、二时段机组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如第一时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GB13223-2003标准中的2100mg/m3,加严为1200 mg/m3,第一时段机组烟尘排放限值由GB13223-2003标准中的300mg/m3,加严为200mg/ 3。同时为配合“十一五”的要求,对氮氧化物第一、二时段给予三年左右时间,到2010年各指标值适当加严。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同时建设脱硫设施,加大现有电厂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力度, 限期关停淘汰落后小机组,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45万吨左右,可以实现全省“十一五”规划中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15%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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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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