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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低价中标是国家推行的,是大事所趋,是一种潮流,肯定要走下去。但是一贯是施工惯了公家工程的项目经理怎么能适应?一般是公司承揽任务,项目经理承包自主施工,但是现在社会情况变了,鼓励大家找任务,低价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怎么适应这个市场。低价中标是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低利润就要求中标企业加强管理。项目管理是普遍实行的管理模式,能够使企业提效节能。成本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根本所在。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整合好两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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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以上只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现状所做的讨论,但不能停留在此基础上,而是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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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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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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