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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7-01-24 13:14:24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9 1334 [复制转发]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2号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全部回复(9)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gjj0518
    gjj0518 沙发
    完全是违法规章,呵呵.建设部竟然想到这个收费办法,太晚了点,估计会短命
    2008-03-20 15: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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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令第152号"还有什么合法性值得怀疑?
    2007-02-08 2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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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mhblbl
    smhblbl 地板
    该规章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2007-02-07 1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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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wei992002
    最新版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大家过来学习呀,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
    2007-01-25 18: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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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5楼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7-01-24 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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