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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2006年4月新施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7-01-05 08:52:0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 1 1053 [复制转发]
一可注册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是否可理解为资格证书只要有钱供着,参加继续教育就可以终生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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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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