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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电气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审图问题汇编

发布于:2006-10-29 21:14:29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许秀芳 刘正义 毛福兴 李宝仪
1建筑物防雷(共8条)
1.1变电所:1lO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如何确定?
答:1lOkV、220kV变电站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GB50057第1.O.2条讲:“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防雷设计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不包括网架等户外装置。
1.2浪涌保护器(SPD)设置问题,审图中发现有的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设备情况怎样,每个配电箱均设SPD;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的条文:第一类防雷建筑第3.2.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第3.3.9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第3.4.9条,现在在建筑物电源进线处设了浪涌保护器后,上述三条是否还要实施?
答:GB50343-2004中第5.4.1条6款:“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什么是抗扰度?只能理解为定性说法,规范中未量化。
如何确定?按表5.4.I-2确定,要先按第4.2.4条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即表格中的“保护分级”或按第4.3.1条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与SPD有关的设计问题应以GB50343-2004为基准,此规范中有六条为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与此六条有关的事情。装设SPD属内部防雷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是外部防雷措施,都应按规范执行。
1.3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
[GB50057-94(2000年版)第3.3.5条],其数量、直径是否一定要写上?防雷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如有内庭院的怎么办?现在有多跨工业厂房,而且长度在lOOm以上,中间跨的柱子能不能设防雷引下线?
答:引下线的定义是:“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接受到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去。
关于引下线的问题见GB50057-94第3.2.4条、第3.3.3条和第3.4.7条,内庭院是否设引下线?要看内庭面积的大小,当内庭面积小于避雷网格时,可以不设引下线,此内庭已处在保护范围之内了。当内庭面积比网格大得较多时,内庭屋沿也应敷设避雷带,此段避雷带也应通过引下线接地。
大面积多跨厂房,引下线也应设置在外墙处,厂房内不宜人为设置引下线,实际落雷过程中,有些工程的内部柱子也可能起到泄放雷电流的引下线的作用,则另当别论。
屋顶面积虽大,仅与避雷带网络的尺寸有关,与引下线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内部不必设引下线。
高层建筑可能有多处退层。最上层接闪器经引下线下到退层屋顶处,向外扩出,用最外侧的柱子作引下线用。总之,最后入地的引下线应在建筑物的外墙,不要一通到底。
“跨度”与“柱距”是两个概念。跨度可能大于引下线间距,但跨度中间不能加引下线了,所以,超过规范要求,但规范允许在非山墙的另二面上增加引下线的数量,缩短引下线间距,保证整个建筑物的全部引下线间距的平均值不要超过规范要求。
“间距”应指避雷带的物理长度。
对暗装引下线规格的基本要求是GB50057中第4.2.2条,“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衄(计算出的面积是78.5m2),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2”。第4.2.1条备注说要符合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而这两条与上面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说明引下线所利用的钢筋规格和根数。目前的问题是截面都过大了。在条文说明中有计算验证。
1.4单支避雷针保护建筑物,当针高超过滚球半径h。时的保护范围计算方法(作图法如何进行?)。避雷针设于屋顶时,针高h应从地坪起计算还是从屋顶平面起计算?
答: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57-94中P51页,当针高大于滚球半径时,其保护范围见P52行10(2)。
问题可能是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要采取哪些措施?、屋面由接闪器保护,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部分应有防侧击雷保护措施(见第3.3.10条、第3.4.10条、第3.2.4条等)。屋顶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67中P61行5起的7款。
1.5关于防雷类别问题: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
中的年预计雷暴日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苏州为28.1d/a,新实施的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苏州市亦为28.1d/a,但苏州市防雷中心口头要求苏州市应按52d/a进行计算,应如何执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密集程度是否有一个标准,否则难以判断;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是否经计算不需防直击雷的建筑物都要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答:必须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不计算怎么能分类呢?
GB50057中P45行15已写清楚“T厂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GB50343中第3.1.3条指出“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若无正式文件,口说无凭,不能作为依据,应请主管部门下文明确。
另一种办法是,在设计图纸上说清资料来源,再由主管部门审定。
密集度没有数量限定,一个定性的说法见GB50057中P88行1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04DX002页
46上有解释:“设计时,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确认其防雷类别,有的需进行计算,如划分错误,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请注意GB50057中第6.1.3条,意思是按规范其它条文要求,可以不考虑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但内部设有信息系统时,则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
1.6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部份设计院在设计中认为已有总等电位联结措施,就可以不再强调或专门要求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有的设计院还将总等电位联结示意图画出,并标上需要联结的名称,有部份设计院连图也不画,仅说明一下见国标图。此“强条”如何掌握?MEB与LEB之间是否要联通?
答:防雷电波侵入的设计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之间的关系,请见GB50057中P91第3.1.2条的条文说明。各种措施都应有。
~’P/-29:“为减少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引起的电击危险,同时也为了防范雷电危害以及满足信息设备抗干扰等要求,IEC标准十分强调总等电位联结系统的设置。”一一这与GB50054-95中第4.4.4条,GB50057中第3.1.2条,GB50057中第6.3.4条和GB50343中第5.1.2条的要求是对应的。
——等电位设计是件重要事情,03年己提过应画图,重视设计质量的设计院和设计人已开始出图(注:WHY一指王厚余先生编制的《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一书》)。
卫生间LEB与MEB相连问题详见国标图集。
02D501-2页8:如果浴室内原无PE线,浴室内的LEB不得与浴室外的PE线相连,因PE线有可能因别处的故障而带电位,反而能引入别处的电位。如果浴室内有PE线,浴室内的L髓必须与该PE线相连。
1.7利用金属屋面板作为防雷接闪器,其技术要求是否要写在设计文件中?
答:用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中交待如何执行GB50057中第4.1.4条。
1.8GB50057-94第3.3.5条可否适用于三类防雷建筑物。
答:GB50057中第3.4.3条中已说明“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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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tt001
    ttt001 沙发
    10设计深度及其它问题(共15条)
    10.1弱电设计的深度要求。
    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4月)实施:若建设单位另外委托其他专业部门设计,图中应予说明,审查文件应含这部分图纸;若建设单位未报送,审查意见应指明缺项。
    10.2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将如何把握和执行,上述标准中相互冲突时,以哪个标准为准,其中“应”条款和“宜”条款又怎样把握和执行?
    答:①国家标准高于行业及地方标准,有条文互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②在各种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高于一般条文;⑨在同一级别的标准中,后出版的标准高于先出版的标准。条款中“应”“宜”含意各规范后面均有说明,“宜”表示提倡、推荐,一般情况下应从正面理解予以执行,尽量不打或少打擦边球。
    10.3GB50303-2002等非设计规范中的“强条”要否提意见?可否按“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的原则进行?若提该条归于“强条”还是“优化”?
    答:对GB50303-2002等施工验收方面的规范
    中的《强制性条文》若纯属施工问题者可不提意见,可按“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的原则进行,若与设计有关的内容还需“审查”,是强条的按《强制性条文》提意见。
    10.4一般三级负荷,设计未说明负荷等级,应按“强条”还是“深度”提意见。(防雷同此)
    答:按优化建议提。
    10.5建筑物进线电缆的过载保护由哪只开关负责?如果变电所设计不在本设计中,怎么办?
    答:由上级开关负责。
    10.6工厂设计:①仅提供照明、防雷接地等部分内容,对动力用电设计内容较粗略或无图。②对商业或综合用房、办公用房、电气设计仅做到预留电源,内部设计由装饰单位做二次设计,我们对装饰的二次设计是否属审图内容范围,设计部门仅留电源,审图是否可放行。③有些设计部门对审图提出电力及弱电设计图纸时认为,需由甲方另行委托。
    答: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送审文件内容,审图中心只对送审文件负责。
    10.7等电位联结设计深度的问题。在掩工图审查中发现,有的说明得很详细但图纸没有,有的注明直接按图集施工(苏Do或02D501-2)只画出MEB,建议此部分省内要明确以便审查、掌握。
    答:等电位联结是在低压配电和防雷空间内减少或防止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和生命危险的最重要的措施,凡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中涉及等电位联结的条文都要执行。
    10.8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P33页第6.7条执行,必须满足审查图纸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要有处理办法,是退审补充文件,还是采取何措施,否则图纸越来越简化,难以审查;送审图纸常有一个或多个缺项(主要有: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厂房的生产用电设备的配电部分等设计),有时在图上注明:“另行委托设计”或“工程设计范围:照明、防雷”之类。审图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时怎么办?
    答:(1)旅工图文件应符合此要求:(2)当设计深度严重不足,难以审查或影响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补充文件或退审。
    10.9JGJ/T16-92的规范可否执行?
    答:按推荐性标准执行。
    10.10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第lO.2.10条,是否可以理解为违反《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任何条款均视作违反强条处理。
    答: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工业建筑部分》(2001年5月版)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石油化工部分》(2001年版)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0.11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8-2条专用厕所设求助呼叫按钮。7-10-1条无障碍客房内及卫生间设求助呼叫按钮。
    答:在审图中发现上述规定是违反频次最高的《强制性条文>,应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另外尚须补充,在该规范第5.1.1条一第5.1.6条的《强制性条文》中,都含有装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电话的内容,切勿疏忽。
    10.12未注明用电负荷等级或未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或虽未注明,但图纸中按规范设计,是否判定其违反强条。
    答:虽未注明,但设计图纸满足要求时,按优化建议提醒:若既未注明,设计又不满足要求者,则应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对待。
    10.13许多设计的化工厂房仅设计照明部分,不出爆炸危险场所区划图,无法确定其选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答:(1)首先应看其是否满足相关行业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2)按工业部分和石油化工部分的〈强制条文〉执行。
    2006-10-29 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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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tt001
    ttt001 板凳
    9电缆选择及管线敷设(共10条)
    9.1GBJl6-87(2001年)第10.1.4条“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但许多设计敷设在金属电缆桥架内,特别是水平敷设在吊顶内或明敷在楼板下时,金属电缆桥架应选用何种类型,金属桥架的外表面是否应涂防火涂料保护,不涂防火涂料是否违反强条?
    答:消防用电线路当采用金属桥架敷设在吊项内或在梁下水平敷设时,仍应涂防火涂料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9.2关于GB50054-95第2.2.2条第2款执行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导体在各种环境下敷设时的允许连续载流量的标准,不好掌握。
    答: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idtIEC60364-5-523:1999),该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2月28日发布,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该标准具体如何实施的问题可参考~[Y-P80~83。
    9.3GB50217--94第3.1.4条:除限于产品仅有铜芯和本规范3.1.1-3.1.3条确定宜用铜芯的情况外,电缆芯材应采用铝芯。此条如何解释?
    答:①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力比过去强了,电线电缆多使用铜芯是必然趋势;②现在是市场经济,只要投资者愿意使用铜芯线缆,且比铝芯线缆更安全节能:GB50217-94第3.1.4条不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审图时不宜强调以铝代铜的问题。
    9.4GBJl6-872001年版第lO.1.4条和GB50045-95第9.1.4条中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要求,如设计选用了耐火型导线或电缆,可否不按此要求处理?
    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即使选用了耐火型(而非防火电缆)线缆,除敷设在电缆井、沟外,其他情况均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规定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请问吊顶内采用阻燃塑料管是否可以。
    答:《民规》第9.5.1条:“……建筑物吊顶内,可采用难燃性硬质塑料管布线”:《低配》第5.2.7条:“……建筑物的吊顶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鉴于《民规》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低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二者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标准。
    9.6在电缆截面的选择方面,大小差别太大,无法控制,只说:以计算电流选择,上下级开关配合而论,各家意见不一。(1)按GB50054/95第4.3.4条意见执行:计算电流≤开关整定电流≤导线允许
    电流。(2)按2003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技措:P59,进户导线载流量宜按计算电流的1.25~1.5倍,照明干线按计算电流的1.3~1.5倍。(3)甚至2003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技措:P39,上级保护电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不宜小于下一级的二倍。(4)对于保护级数的概念极其混乱:如上级出线开关与下级的进线开关配合,无疑增加了低压配电的级数,带来导线截面选择上的极大浪费。(5)想当年50、60年代,节省有色金属是多么重要的国策,很难想象,如今对此类技术问题,竞如此难统一。应如何统一?
    答:按问题顺序答复如下:(1)该条文涉及导线与开关的配合问题,应该执行。(2)进户线及照明干线载流量留有余地.有利发展和安全,与(1)并不矛盾。(3)上级开关整定值应比下级大i~2级,否则,无法保证选择性。(4)进线开关除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外,应尽量采用隔离开关,以减少保护级数;另外应优化配电系统,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为满足导线与开关配合及选择性而增大导线截面,同时也有利于安全,不能看作浪费。(5)标准和规范是统一认识的基础;对其有疑问或建议也可直接与制订人联系。
    9.7室外电缆的选择。JGJ/T16=927-3-1-I第(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铠装电缆。
    答:对JGJ/T16-92第7.3.1.1条(2)款中“宜”字的理解和分寸掌握详见《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第3.5.3条(1)一(4)款。
    9.8供电半径问题。有的工程导线太长。措施规定4-2-4、4-2-5规定末端配电半径30~50m,3-1-3、3-1-4条规定低压线路供电半径<200m。
    答:200m是指变电所低压配出干线的供电半径,30~50m系指从配电小间引至用电设备的供电半径,均为经验数据,在实际设计中,若长度超过此值,或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压损失。
    9.9许多设计将导线截面、变压器容量片面的取大,施工图审查时无法判定违反相应的规范条文。
    答:(1)导体允许载流量见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2条、第2.2.4条、第2.2.6条’第2.2.10条、第4.2.2条;GB50217-94第3.7节及《民规’第8.4节有关规定。
    (3)变压器选择应按GB50053-94之P4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4)变压器之台数和容量应考虑经济运行的因素。
    9.10GBJl6-87第10.1.4条和GB50045-95第9.1.4条,消防配电线路穿管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无需标注可否。
    答: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因为GB50303-2002P49第20.1.4条8款只讲了疏散照明线路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珊的要求,对其他消防线路均未曾提及,设计人员从对安全负责的角度考虑,应明确标注。
    2006-10-29 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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