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有好多疑惑不解的地方,写出来请大家讨论!
1.二,三类防雷中的“专设引下线”问题。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根据条文解释,这里的“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p132)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二三类防雷建筑都要专门敷设引下线了?为啥不能完全利用建筑物立面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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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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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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