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2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
全部回复(9)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
第4.2.2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层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第4.2.3条 以煤、薪柴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第4.2.4条 起居室、卧室应各设两处电气插座;厨房、卫生间、过厅应各设一处电器插座。每套住宅内必须设有单相三孔插座。
第4.2.5条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第4.2.6条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4.2.7条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水表,使用管道煤气者应设煤气表
回复 举报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房间 名称窗地比
卧室、起居室、厨房 1/7
厕所、卫生间、过厅 1/10
楼梯间、起廊 1/14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 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 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第二节 建筑设备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