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编码问题55%的人可能存在的误区
最近在论坛里看到有许多人规范编码问题仍然存在许多误区,这令本人感觉有必要进行一些澄清和说明。这些澄清和说明仅代表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希望大家不要被任何先入为主的成见所困扰,且看我讲的是否有道理。下文中经常说到的规范是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其规范原文在这里:http://co.163.com/forum/content/417_373066_0.htm#lastreply
误区1、有人认为标准标号应该是维持原状,填写答案应该按现行编号。认为导则适用规范编写人员,并非工程人员。工程人员对此了解极少,也不必了解和遵守。
正确观点:编写规范的人当然要遵守,难道不编写规范的人就可以不遵守么?从大前提上讲,4位编码已经是毫无争议的事情,而规范编号这个小前提难道可以游离在大前提之外么?这根本就不符合逻辑的常识。我希望每个人冷静地用自己的头脑判断一下,不要失去自己基本判断是非的能力。
误区2、有人认为:规范只有在修订的时候才会贯彻标准化工作导则,而规范的再版、重印并不会更改其原编号,只是在后面加上某某年版字样。
正确观点:这是典型的误判和经验主义,没任何法律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从2000年生效的那一刻,就给我们国家所有的规范给出了新的名称格式,那就是4位编码格式。这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们与国际化的接轨,解决国家标准中的千年虫问题最具体的一个措施。其作为国家标准第一号,其效力范围是覆盖全部GB编号是不需要怀疑的。
误区3、有人认为:两位编号是以前的通用规则,就像计算机当年过2000年一样,改为四位是大势所趋。但,作为国标,作废之前,设计人员还是应该尊重其版本号,擅自改动虽然合情合理,但泛在考官手里还是大家倒霉。最起码,写规范现行版本号,不会有人质疑。
正确观点:我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不是按自己的想法随意改变原来的规范名称,我们是依据GBT 1-2000的规范命名规则,是在执行国家规范。从2000年以后,我们所使用的规范名字其实已经改变了,原来的2位年代名字已经是“小名”了,私下口头也许无所谓,而我们在印刷场合、正式场合,是必须称呼“大名”的,虽然似乎是小小不严的问题,可如果上纲上线叫阵,这可以是“是否遵守国家规范、国际惯例”的大问题,考试是在规范之下的,而不是之上的事情。我反复强调的是:我们并没改变规范名字,我们怎么敢呢?我们是在执行规范所定义的名字,我们有遵守规范的义务,那是我们工程师的“皇帝”。严格说,两位编码的规范已经不存在了,比如现在没有GB50045-95这个规范,这个规范在2000年已经有了新的名字,GB50045-1995。我们可以在一段时间允许有2个称呼,也是不得已,但是我们至少应该明白,我们规范已经有了新名字,在所有正式场合,比如考试,比如图纸,比如写文章,,,,我们应该称呼我们规范的正规名字。
误区4、GBT1.1-2000也有“硬伤”啊,它生效时间是2000年,它对于2000年以前已发布(但未经修编)的国标的编号,显然也是鞭长莫及的。
正确观点:为什么要制定新规范?因为有新的问题是以前无法解决的。规范制订就是对其他规范的某种突破。法律是否具备回朔性,是由该规范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我们不能够认为桃花园的人在被世界发现后可以因为是秦朝人而不遵守汉朝的法律。我们国家在建立时期宣布土地国有,如果你有民国或清朝的地契,拿来做收藏可以,拿来向政府要土地,是一定会被枪毙的。GBT1-2000规定了规范名字的科学方法,应该说在这个规范生效的那一刻,我们国家的规范已经具备了正规的名字,而不规范的小名将被逐步淘汰。
法律的回溯力是天然具备的,认为法律管不了以前的事情,那是一个习惯性的错觉。只有一部分的法律没有回溯力,而很多法律就是要管以前没人管的事情。其回溯力的大小和范围,法律自己一般会给出规定。那种笼统认为今天的法律管不着以前的事情,是对法律极大的误解和误区。
误区5、有人认为:“考试时最好按照现行编码填写,至于把两位改为四位会不会被误判,其态度是一般不会被误判,但不推荐改为四位,而最好等规范修订后,统一编号。”
正确观点:这显然是个人理解,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因这个精神与规范立法精神矛盾,很可能是更大范围的误导。4位编码是正确的,2位编码是错误的,这在理论上不是问题,执行结果也不会和理论分析有太大的差距。这就是说,答题使用2位编码被判断错误的概率要大的多。
不回帖子的人,显然是99%的人。呵呵/
其实,我所论证的核心其实就是一个已经在30年前就被证明的大前提,4位年代编码是正确的。看起来这个大前提和考试是没什么关系,可承认这个大前提以后,接下来的推理其实是顺其自然的事情。4位编码既然是正确的,那么2位编码就是错误的,过时的。而我们行业已经出版了正规国家标准,这算个小前提。承认这2个前提以后,我们应该发现,其实再找什么样的理由,都是在和这2个前提在作对,在找理由找借口不执行国家规范。在搞本位主义,经验主义,在自以为是,和大趋势做对。无论什么样的人和单位,站在和大趋势唱反调,也许一时声音大,终于还是错误的。
建设部违反国家规范,是建设部错。电力部不遵守国家规范,是电力部错。图书馆没按标准进行排序,是图书馆需要改变,这是基本的是非观点。
少量主管部门的印刷错误和不严谨是局部的问题,这在普及规范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旦问题公开化,谁是最后的裁判?相信大家会有自己正确的判断。
现在是2006年,我们在进行很正规和严肃的考试,我们的辅导教材是正规出版物,出现一些问题是需要很客观来对待的,我们坚持的是今天的正确称呼。是已经生效的名字普及化,并不是今天要改变以前的规范名字,而是把2000年国家已经给规范的新名字进行普及和公开。这点,要很清楚。
全部回复(6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sjj1986
沙发
既然有规范,当然应该遵守。
2007-11-30 09: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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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gameboys
板凳
严重的不同意,回家看看自己手中的规范,是几位编码的;如果觉得2位是错的,那就把那些2位编码的规范统统扔掉,但是市场上很多规范又没有4位编码的买;结果就是不要用规范了?
2007-08-08 1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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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更多不过,俺们都是规范的执行者,
规范是怎么编出来的好像跟俺们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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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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