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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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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和审查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建设程序批准文件;
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政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备案工作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备案机关设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公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与保修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住宅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并办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㈠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合格结论;
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㈢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㈣用户报修的责任单位,处理程序和答复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房[1998]102号)]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的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新建设、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建筑装修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质量投拆的受理:
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受理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各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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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横平竖直、砂浆饱满、灰缝均匀、上下错缝、内外搭砌、接槎牢固。
对砌砖工程,要求每一皮砖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水平缝厚度和竖缝宽度规定为10 mm ±2 mm。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的要求。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表5-2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垂直度 每 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上下错缝是指砖砌体上下两皮砖的竖缝应当错开,以避免上下通缝。所谓通缝,是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在垂直荷载作用下,砌体会由于“通缝”丧失整体性而影响砌体强度。同时,内外搭砌使同皮的里外砌体通过相邻上下皮的砖块搭砌而组砌得牢固。
“接槎”是指相邻砌体不能同时砌筑而设置的临时间断,它可便于先砌砌体与后砌砌体之间的接合。为使接槎牢固,后面墙体施工前,必须将留设的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图5-4)。
a)斜槎砌筑; b) 直槎砌筑
图5-4 墙的接槎
砖墙或砖柱顶面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时,如有可能遇到大风,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5-3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表5-3
墙(柱)厚(mm)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砌体重度>1600 kg / m3 砌体重度>1300~1600 kg / m3
风载(kN / m2) 风载(kN / m2)
0.30 0.40 0.60 0.30(约7级风) 0.40 (约8级风) 0.60(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 m范围内的情况,如10 m<H≤15 m,15 m<H≤20 m时,表内的允许自由高度值应分别乘以0.9;0.8和0.75的系数;如H>20 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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