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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考试第一科目总结

发布于:2006-02-27 21:44:2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环评工程师 35 6956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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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目录》名词解释
      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
      *1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2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3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21日)
    了解在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二)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了解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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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1);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二、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10.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11.利用冶炼废渣(*2)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12.利用化工废渣(*3)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13.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14.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5.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二)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的产品
      16.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7.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18.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20.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21.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2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2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24.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25.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26.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27.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28.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29.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2.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3.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35.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37.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39.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4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4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4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45.利用海水、苦咸水制备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46.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2006-02-28 08: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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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了解目录的基本内容与贯彻落实要求
    发改环资[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2006-02-28 08: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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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jlwp 4楼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力量,对各地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务院将派出检查组,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月23日
    了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的基本内容 。(国办发[200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针对我国铁合金工业生产能力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以及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能力分散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明确提出:2000年底前淘汰18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底前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新建铁合金电炉、高炉项目属于重复建设项目。同时,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两年来,各地区加大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先后压缩淘汰一批落后的铁合金生产能力和设备。到2000年底,全国淘汰和关停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41台套,减少生产能力74万吨;关停铁合金生产企业1210家,铁合金生产企业户数减为803家。但是,从目前检查的情况看,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落后设备未按要求时限淘汰。2000年底,全国还有273台套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未及时淘汰,生产能力56万吨;2001年底,尚有1800至32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30台套未淘汰,生产能力100万吨。二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和扩建铁合金项目。1999年7月以来,全国新建、扩建铁合金企业79家,铁合金电炉147台,新增生产能力85.8万吨,其中:内蒙20.8万吨、四川19.9万吨、贵州17.4万吨、广西7.7万吨、山西7.1万吨、宁夏5.1万吨、陕西4.2万吨、云南3.6万吨。已建成投产企业61家,生产能力63.8万吨;在建企业18家,生产能力22万吨;另有拟建企业1家。2001年全国铁合金产量451万吨,生产能力已达707万吨,尚有在建生产能力22万吨;三是污染严重。2000年底,全国铁合金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的只有240家,仅占30%;新建企业中41.3%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环保达标率仅6.3%。四是竞相低价出口,效益下降。1998年-2001年,硅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28美元,锰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14美元,铬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75美元。

      为了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采取有利措施,坚决淘汰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目前仍没有淘汰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电炉要立即淘汰,2005年以前一律不得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同时,要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搞好污染治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禁利用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
      二、对1999年7月以来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炉立即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由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以上、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停,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在建或拟建的铁合金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1999年7月以来违规新建的铁合金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审批单位责任人和擅自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有关清理、处理情况于2002年6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
      三、整顿、规范铁合金产品生产和出口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有效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整治铁合金重复建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遏制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了解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名录的使用要求。
    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第一批共计47类。
    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详细内容见附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了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本内容及用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
    详细内容见附件。
    一、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内容。
      三、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本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2002年4月1日
    2006-02-28 08: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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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 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一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 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请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了解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9)
    9、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 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氛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9.2.3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9.2.4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 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筒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 镉电池。
      9.4.2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破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9.6 废日光灯管
      9.6.1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9.6.2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了解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中有关热电联产规划的方针、原则以及国家鼓励的热电联产技术等内容。(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基础[2000]1268号)
    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 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 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国家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及严格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的规定
    了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基本内容 ;(国办发[2003]10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钢铁、电解铝、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原材料。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崛起,产品已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受市场需求的拉动,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增速加快,产量大幅度上升。在这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违反规定大规模新建和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现象。目前,3个行业的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隐患。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发展。
      
    2006-02-27 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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