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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6-02-10 17:54:10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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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沙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6-02-10 1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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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板凳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2006-02-10 17: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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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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