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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6-02-10 17:54:10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9 1909 [复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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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沙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6-02-10 1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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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板凳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2006-02-10 17: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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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地板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06-02-10 17: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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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 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2006-02-10 1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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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006-02-10 1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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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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