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一篇
当前公路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摘要]:自监理制度引入中国公路建设以来,公路工程施工形成了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三者之间关系的制度体系,尤其在费用管理方面,往往造成业主通盘全管、监理无所适从、承包商有苦难言的局面。本文就三者之间的行文关系的现状、根源及对策进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思路和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 建设 业主 监理 承包商 行为关系 规范1、前言: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造成的“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的状况,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相反,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密切”的关系,使得监理人员无所适从、里外不是人。这样一来,从根本上失去了监理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的特点。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8)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
在工地上,也有一些承包商,自认为自己有门路,能手眼通天,没有摆不平的事,他会把监理放在眼中吗?在他的眼中,他就是老大。
所以,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我们的国度里,平等思想、法律观念还没有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国家法律还没有实实在在地严格执行,有许多疏漏需进一步完善,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需要时间。我们不能期望一夜间会有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民素质的提高,需要我们每一个自觉做起,自觉地去尊重每一个人,依法办事,依理服人。
回复 举报
为了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项目法人必须授予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如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材料设备与工程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进度上的确认权与否认权,特别应必须将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与否认权授予监理,因为只有这样,监理才能全面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这是在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的,但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共同目标都应是按照合同要求搞好工程建设,使项目法人满意。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二者是通过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则按照合同要求为项目法人建造工程并获取相应报酬。
由此可见,各方从法律意义上说,都应当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互相独立,互相协作,共同实现项目目标.在理论上,监理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者,在项目实施中是最具有权威的,施工单位仅仅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各种指令,业主不得乱插手的.
但在我国,目前由于管理不规范,各种关系错综复杂,更有一些人盲目自大,自以为是,无视合同,甚至渺视法律,无法无天,天下老子第一!这才导致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排序位置.
所以,谁能称老大?那些胆大妄为者,无论是哪一方,他都会是第一!越是昏庸无知、没有平等意识、野蛮愚昧的人,也就越是胆大包天。大智者,无论何时、在任何一方,都不会耍蛮称横的,均会严格履行合同、尊重他人、尊重事实的。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