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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发布于:2005-10-03 11:54:03 来自:园林景观/景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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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cbzc
    zcbzc 沙发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
     2、其它用地(E) ha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人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平方米 ▲ 100 ▲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②公建面积 万平方米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 -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住宅面积净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住宅容积率) -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容积率)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绿地率 % ▲ - -
    拆建比 - △ -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ha △ - -
    注: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表11.0.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2.0
    铰接车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2005-10-03 1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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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cbzc
    zcbzc 板凳

    十、管线综合
    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1.5 1.5 — — — — — — —


    管③ 低压 1.0 1.0 — — — — — — —
    中压 1.5 1.5 — — — — — — —
    高压 2.0 2.0 —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
    电力电缆 1.0 1.0 1.0 1.0 1.0 2.0 — — —
    电信电缆 1.0 1.0 1.0 1.0 1.0 2.0 0.5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2.0 1.0 1.2 0.2 —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给水管 0.15 - - - - - -
    排水管 0.4 0.15 - - - - -
    煤气管 0.1 0.15 0.1 - - -
    热力管 0.15 0.15 0.1 -- -- -
    电力电缆 0.2 0.5 0.2 0.5 0.5 -
    电信电缆 0.2 0.5 0.2 0.12 0.2 0.1 0.1
    电信管道 0.1 0.15 0.1 0.15 0.15 0.15 0.1
    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1.0 1.2 1.0 1.2 1.0 1.0 1.0
     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 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围墙或篱笆
    给水管 3.0 1.0 5.0 1.0 1.0 1.5
    排水管 3.0 1.5 5.0 1.5 1.0 1.5
    煤气管 低压 2.0 1.0 3.75 1.5 1.0 1.5
    中压 3.0 1.0 3.75 1.5 1.0 1.5
    高压 4.0 1.0 5.00 2.0 1.0 1.5
    热力管 - 1.0 3.75 1.5 1.0 1.5
    电力电缆 0.6 0.5 3.75 1.5 1.0 0.5
    电信电缆 0.6 0.5 3.75 1.5 1.0 0.5
    电信管道 1.5 1.0 3.75 1.5 1.0 0.5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子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 10.0.2-4
    管 线 名 称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乔木(至中心) 灌  木
    给水管、阐井 1.5 不  限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0 不  限
    煤气管、探井 1.5 1.5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1.5 1.0
    热力管 1.5 1.5
    地上杆柱(中心) 2.0 不  限
    消防龙头 2.0 1.2
    道路侧
    2005-10-03 1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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