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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5-09-07 11:13:0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环保工程师 7 1478 [复制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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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夫皇帝
    功夫皇帝 沙发
    现在看来已经不新鲜了,继续努力什么时候通过了,就好了
    2007-06-26 1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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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1975
    wang1975 板凳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 , 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通过考核 认定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 可申请 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 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 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 , 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 , 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 , 监督不力 ,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 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05-09-07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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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1975
    wang1975 地板
    第 六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 二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 三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四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 五 ) 接受继续教育 ;
       ( 六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 七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 二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四 ) 接受继续教育 , 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 五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 六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005-09-07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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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1975
    wang1975 4楼
    第 五 章 继 续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 , 注册环保 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 , 分必修课和选修 课 , 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 60 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2005-09-07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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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1975
    wang1975 5楼
    第 四 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 一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 二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 三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 四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 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 ; 因特殊情况 , 该注册环保工程师 不能进行修改的 , 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 , 并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 , 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2005-09-07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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