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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

发布于:2005-06-30 13:31:30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5 1955 [复制转发]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
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
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动消防设施、在现有风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温层等措施来弥补现有风管在规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见是否可行?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许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试样)测试报告,该厂所用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的烟密度为75。因此,该厂房阻燃玻璃钢材料制作的风管,在火灾条件下仍具有引起烟火蔓延的危险性。
一般,当建筑物各层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横向、竖向可不受防火分区的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专用管井内。
由于该厂风管材料不属于不燃烧材料这一具体情况,建议:在通风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耐火包敷保护风管,在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通风管道不宜穿过水平防火分区和楼层。
3、《建规》第9.3.12条、第9.3.13条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壁、保温、消声器、粘合剂需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内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内的加湿器,在近两年开发出一种“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其核心部分为加湿用湿材,此湿材现有两种材质,一种为无机不燃材料,另一种为纸质可燃材料(原为农业养鸡场降温用),此加湿器放置于送风风机与加热器之间,其面积与空调器横截面积一致,厚度为100mm~300mm,此加湿器中的湿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纸质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气调节器内做挡水板使用)?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第9.3.13条之规定,主要为防止和尽量减小通风、空调系统成为火灾蔓延的通路。正常情况下,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材料。因此,上述“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内的加湿用湿材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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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163
    h163 沙发
    [QUOTE]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QUOTE]
    对这一条我还是不太明白,是不是理解为每个相对独立的店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那要是几间加起来超过300能满足要求吗?
    2005-06-30 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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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wgq-55
    jswgq-55 板凳
    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
    答: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
    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答: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答: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答: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生产工艺过程: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强酸树脂:均粒1200C,强碱树脂: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D113-Ⅲ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D301-ⅢFC。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答: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
    问: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
    第一种看法: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
    第二种看法: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答: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2005-06-30 1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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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wgq-55
    jswgq-55 地板
    有关厂房方面的问答:
    厂房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GB50156-92第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答:《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m2以内。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答:单层厂房内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但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4、《建规》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m2,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m2。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nbsp;&nbsp;&nbsp;&nbsp;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8000m2,500m2(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答:《建规》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答: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
    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生产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答: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
    2005-06-30 1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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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wgq-55
    jswgq-55 4楼
    三:
    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
    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
    2005-06-30 13: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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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wgq-55
    jswgq-55 5楼
    问答二: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
    2005-06-30 13: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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