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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概念问题

发布于:2005-05-28 15:53:28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 104 11497 [复制转发]
今天,我送审图纸。低压配电室(办公楼内)从第一个配电柜之后是TN-S系统。可是,出线到其他建筑物上级让我用TN-C,我怕怕。说我五芯电缆不对,为4芯。
难道TN-C-S可以返回TN-C?MY GOD!
非审图中心,本单位。
可能我没说清楚:办公楼已建好,由低压配电室,杆上变压器供电。规划区域的建筑均由配电室供电。显然,系统属于TN-C-S。我的问题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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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inrx
    linrx 沙发
    TN-C-S系统进线处是不是一定得装剩余电流保护器,能不能不装,就装断路器就好?

    2007-05-03 1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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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shy168
    lshy168 板凳
    laotiezi ,学习一下,嗬嗬,温习一下蛮好的
    2007-04-02 1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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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2006
    e2006 地板
    TN-C-S系统
    2006-12-05 1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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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ilor2000
    sailor2000 4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4章 接地及安全 1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4.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JGJ/T 16-92) 第14章 接地及安全 1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4.2.3 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分开后,就不允许有任何联系,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为了使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能正确动作;其二是为了使保护线上没有电流流过,以保证保护线乃至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以利安全。至于中性线也应采取与相线绝缘水平相同导线,是为了避免系统的杂散电流对中性线产生影响,以保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同时也有利于人身安全(因为即使在三项平衡条件下,由于3次及3的倍数次谐波的影响,中性线上仍有相当大的电流流过,因而也就伴随着电压的存在)。
    我想规范中这样规定是有其道理的,如果你在TN-C-S系统之后重新合并PE线和N线,将来万一出现了问题后果可能很严重。针对你的问题,可以从TN-C进户处,PEN线未分成PE线和N线之前就把线路直接分配到其他建筑里,然后再分别各自做重复接地。否则一定要遵守规范。
    2006-06-02 15: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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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hayou
    hahayou 5楼
    应该可以的,只是分系统,用别的方式也可以,就是不在其他楼的总开关设漏电保护。
    2006-06-02 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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