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水利工程 \ 机电设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发布于:2009-05-18 17:05:18 来自:水利工程/机电设备 [复制转发]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10.3.2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全部回复(1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anyan203320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009-06-15 18:22:15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第九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
    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09-05-19 09:02:19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机电设备

返回版块

3.79 万条内容 · 100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请教透平油处理设备的问题!

请问各位高人,是不是在实际中电站透平油系统的油处理设备一般只有真空滤油机和油泵就行了,而并不是像教科书上所说要有压力滤油机,真空滤油机和油泵这三项!麻烦知道的大侠给说一下,多谢了!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