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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审查的有关法律,规范

发布于:2009-05-07 08:00:07 来自:注册考试/考试·法规 17 19213 [复制转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设[2008]40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本细则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勘察设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决定对施工图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行政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建设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统一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
三、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行政性审查。
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审查通知书自行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行政审查合格章,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重新报送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以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四、审查要求: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应先审查);
4、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有关人防、节能、安评、环评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应在送审材料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行政性审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时限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三)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由审查机构在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盖章签字,在完成审查后五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
3、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四)审查报告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5、报送的施工图和经过技术性审查后的施工图有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六)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七)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公司对其设立的分公司负有完全的质量责任。
(八)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行政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九)施工图审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未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备案的审查行为,均应视为无效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十)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并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十一)省建设厅以前颁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办法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此细则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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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黑建设[2008]42号


    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我厅印制了新版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为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刻制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自二OO八年九月十日起,旧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律作废,凡在该日后发放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必须使用新版证书并加盖统一的审查专用章。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监督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执行,并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剩余的旧版证书统一收回销毁。行政审查程序所需表格,我厅提供一套基本样表可供各地市参考使用,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报表。

    附件:1、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填写说明、审查专用章式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报审登记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意见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通知书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备案表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审查合格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时统一打印流水号,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时登记流水号范围。同一流水号对应两份审查合格书,一份发放给建设单位,一份在备案时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各地市在对审查合格书备案时应登记其编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打印作废的审查合格书定期送回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其编号并销毁,保证每一份合格书都能明确其去处。
    二、备案号: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其编写规则,并由各地市在对审查合格书备案时登记填写。
    三、工程概况:
    1、工程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工程勘察类、建筑工程、专项工程、市政工程。
    2、工程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其他。
    3、工程类型(针对工程类别进行细分):
    工程勘察类分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
    建筑工程分为住宅、公建、商住楼、工业厂房、构筑物及其他;
    专项工程分为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照明;
    市政工程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环境卫生、其他。
    4、工程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项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其规模后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5、建筑面积:审查机构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数值进行复核后如实填写。市政工程等类型不涉及此项的不填。
    6、总投资:各类型工程按工程概预算填写。
    7、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2条注1规定填写;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3条规定填写;对于多层坡屋面有使用功能的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计算到山尖墙1/2高度处。市政工程等类型不涉及此项的不填。
    8、层数:地上层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2条注2规定填写。即: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比如6层跃7层,顶层为阁楼层,应注明“6跃7”)。地下层数按实际填写。市政工程等类型不涉及此项的不填。
    9、节能标准:
    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352-2005)和省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应达到50%的节能标准;
    居住建筑执行省标《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应达到65%的节能标准,满足该标准6.1.1条要求的需注明“满足6.1.1条节能标准65%”,按该标准6.1.2条需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的,要注明其计算所得的耗热量指标;
    工业厂房项目中有条件的鼓励按50%的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其附属用房如宿舍、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和民用建筑相近的房屋应按50%的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10、基础形式:按实际填写。市政工程等类型不涉及此项的不填。
    11、结构类型: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对结构类型的划分确定。第6.1.1条钢混结构(框架、异形柱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短肢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剪力墙);第7.1.2条多层砌体结构(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底部框架剪力墙、多排柱内框架;第8.1.1条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框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筒体和巨型框架);大跨钢结构;单层排架结构等。市政工程等类型不涉及此项的不填。
    12、设防烈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八月四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我省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没有变化,所以我省的抗震设防烈度仍按《黑龙江省抗震设防工作图》确定。
    依据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的建筑(如教育、医疗系统等)应提高一度设防的,应在填表时明确填写。
    13、空白处:对于其他需说明的项目如消防、人防、环评、安评等进行说明。
    四、专业审查人员会签栏统一加盖审图人员专用章并签字,其中已经实行执业注册的(建筑、结构等)专业加盖其个人执业注册章。
    五、审查机构(盖章)加盖由省厅统一制作的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六、行政审查备案专用章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统一样式刻制。
    此说明由省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
    2009-05-07 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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