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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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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的几种衍生模式《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后,“EPC+F”模式由于涉嫌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因违规而难以实施,同时国资委要求国企降负债,减少投资类项目比例,增加现汇项目比例,投资类项目需要报集团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实施,以便降低企业负债。国企在当前形势下很难大量作为“F”端介入融资环节,衍生出了以“社会投资人+EPC”为代表的新模式。地方政府之所以积极推进“+EPC”模式,一是为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违法风险,将项目包装成企业投资项目实施;二是为合乎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方式举借债务”之规定,将筹集项目资金的主体设计为社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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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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