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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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条 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等的漏风量。
选择通风机时,应考虑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并应尽量使其设计工况效率不低于最高效率的90%。
注:(1)计算风管时,可不附加风管的漏风量。
(2)空气加热器和冷却器换热面积的安全因素,应另行考虑。
第4.7.2条 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风管漏风率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般送排风系统 10%
除尘系统 10%~15%
注:(1)安装在所服务房间以内的全面送排风系统,其风管漏风量不予考虑。
(2)当送系统的正压管段或排风系统的负压管段总长大于50m时,其漏风率可适当增加;
采用全部焊接的风管时,可适当减少。
第4.7.3条 通风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一般送排风系统 15%
除尘系统 10%
注:当通过调整管径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装设调节阀门。
第4.7.4条 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按下列数值附加:
一般送排风系统 10%~15%
除尘系统 15%~20%
注: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纤维等的除尘系统,尚应考虑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压力损失。
第4.7.5条 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的通风系统,当以实际的容积风量用标准状态下的图表计算出的系统压力损失,并按一般的通风机性能样本选择通风机时,其风量和风压不应修正,但电动机的轴功率应进行验算。
第4.7.6条 通风机所配用的电动机,其功率应按下式确定:
P=KPZ (4.7.6)
式中:P-电动机功率(KW);
K-电动机轴功率的安全系数;按表4.7.6采用;
PZ---- 电动机轴功率(KW)。
第4.7.7条 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但其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
电动机轴功率的安全系统 表4.7.6
电动机轴功率 (kw) |
K 值 |
|
离心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
≤0.50 |
1.50 |
1.20 |
0.51~1.00 |
1.40 |
1.15 |
1.01~2.00 |
1.30 |
1.10 |
2.01~5.00 |
1.20 |
1.05 |
≥5.01 |
1.15 |
1.05 |
注:当电动机的环境温度高于40oC或用于海拔1000~4000m的地区时,其功率应按现行的《电机基本技术要求》和《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4.7.8条 通风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矩形截面。
风管的截面尺寸,应按现行《全国通用风管道计算表》选用。
设计风管及部件时,应考虑工厂加工的可能性。
第4.7.9条 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
二、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o;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
管段应尽量缩短,并应采取防止积尘的措施;
三、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管的夹角,宜采用15o~45o;
四、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
第4.7.10条 一般生产厂房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4.7.10采用。
风管内的风速(m/s) 表4.7.10
风 管 类 别 |
钢板及塑料风管 |
砖及混凝土风道 |
干管 |
6-14 |
4-12 |
支管 |
2-8 |
2-6 |
第4.7.11条 排除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尽量减少正压管段的长度,且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
第4.7.12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一、所输送空气的温度,不允许有较显著提高或降低时;
二、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结露时;
三、排出的气体(如苯蒸气)在排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风管时;
四、湿法除尘设施或湿式除尘器等可能冻结时。
第4.7.13条 排除潮湿气体或含有水蒸汽的风管,其内壁可能出现凝结水时,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应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风机的底部采取排水措施。
第4.7.14条 通风系统中、低压离心式通风机,当其配用的电动机功率小于或等GF 于75KW,且供电条件允许时,可不装设仅为启动用的阀门。
第4.7.15条 通风设备、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腐蚀性等,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第4.7.16条 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其荷载不应传递到通风机等设备上。
第4.7.17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测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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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工程的防火与防爆知识点:防火与防爆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6.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厂房; 三、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6.2条 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工艺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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