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可拆卸零件
案例问题
SUV汽车的品牌和型号通常标在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上,如图1所示。
图1 SUV品牌及型号标识示例
(图片来源于实拍)
如果按照家电安规标准的“逻辑”,SUV汽车品牌和型号“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算不算“器具的主体”呢? 品牌和型号标在后备箱门上符合标准要求吗?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属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当然就不是“产品的主体”。品牌及型号应标在车身上,如图2所示。
图2 车身
(图片来源于实拍)
观点2:虽然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属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但是与产品的主体相连不可全部取下来,可打开的、活动的后备箱门仍可算作“产品的主体”。品牌和型号标在后备箱门可以。
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案例分析
如果SUV汽车按家电的标准分析,笔者个人认为观点2更合理,理由如下:
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 必须可以完全取下的部件。
根据GB?4706.1-2005标准3.6.2条款“可拆卸部件”定义(标准条款内容详见下文),徒手可以“打开的”电冰箱的门也是“可拆卸部件”,尽管不能完全从冰箱上取下来。
图3 电冰箱门
(图片来源于实拍)
“可拆卸部件”不一定就不是“产品的主体”,可能是“主体”也可能不是“主体”。
笔者认为,“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的可拆卸部件分为两种情况:
●完全可取下的部件,例如可以取下的产品的盖子,示例如图4所示。
注:灭蚊器铭牌贴在蚊子收集盒的底盖上。
图4 完全可以取下的盖子示例
(图片来源于实拍)
●打开后还连在主体上的可拆卸部件,例如电冰箱的门,尽管在打开的状态,门仍然绞接在电冰箱的主体上。
“标志应在器具主体上”初衷怕信息缺失
笔者猜测,GB?4706.1-2005标准7.15条款要求“7.1~7.5中规定的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初衷是怕这些重要的信息如果在产品可以分离的配件上容易丢失造成信息缺失。
如图3所示的电冰箱,不太可能整个门会从箱体上“取下来”,打开门仍然可以看见电冰箱的型号,符合标准条款的初衷。
图5 电冰箱型号标在门上
(图片来源于实拍)
如图4所示的灭蚊器铭牌贴在蚊子收集盒的底盖上,底盒盖是器具的一个可以分离的配件,如果底盒盖丢失,用户无法获得产品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标准条款的初衷。
综上所述,家电安规标准要求型号规格等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避免标在可分离的配件上造成信息丢失,案例问题的SUV将品牌和型号标在可以打开的、不可分离的后备箱门上,但仍是在产品的主体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原则。
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3.6.2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 part
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说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将其取下)或不能通过22.11试验的部件。
注1:为了安装必须取下的部件,即使使用说明中声明用户可取下它,也不认为该部件是可拆卸的。
注2: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元件,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注3: 能被打开的部件认为是可取下的部件。
相关推荐链接: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继电保护
返回版块7.3 万条内容 · 333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夹具分类及应用范围详细介绍!知识点:电气夹紧件 一、夹具的基本概念 在机床上加工工件时,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情况: (1)用划针或指示表等量具,按工件的某一表面,或者按工件表面上所划的线进行找正,使工件在机床上处于所需要的正确位置,然后夹紧工件进行加工; (2)把工件安装于夹具上进行加工。 为了在工件的某一部位上加工出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表面,一般都按工件的结构形状,加工方法和生产批量的不同,采用各种不同的装置将工件准确、方便而可靠地安装在机床上,然后进行加工。这种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看一下。。学习下这方面的内容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