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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必须考虑的两个重点

发布于:2022-09-13 09:11:13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1 39

来源:规划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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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住房和产业直接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村庄建设合理安排新增 宅基地和村庄产业用地特别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宅基地相关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一是必须是规划确定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现在正在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也就是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非常重要, 如果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今后是无法安排使用的。

二是必须是经营性用途的。也就是主要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属于公共公益用途的,不在这个范围。

三是必须要登记。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入市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有两种来源:

一是存量。也就是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是新增。今后每年可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转不征,使其成为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还有一种来源,就是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使其成为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这个文件表述不够严谨,没有体现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和依法登记。


笔记碎碎念: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 来源:  国土空间规划学习

■ 编辑:  规划师笔记 


  • lijiawei411
    lijiawei411 沙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住房和产业直接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村庄建设合理安排新增 宅基地和村庄产业用地特别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就显得尤为重要。

    2022-09-13 1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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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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