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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发布于:2022-09-07 09:35:07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0 1

来源:机电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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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实施,规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行为,落实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分为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三个专业类别。

第三条 (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建筑行业的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市政行业的大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以及市政行业的轨道交通工程,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

除上述行业及规模之外,其他建设工程暂不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 (享有权利)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范围和注册有效期内,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并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履行义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按照注册专业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简称签字盖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执业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专业负责人是指设计单位中对工程项目设计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建筑行业的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市政行业的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担任本专业设计的专业负责人。市政行业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 可以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签章文件) 在实施执业的项目范围内所形成的设计文件 ,包括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作为专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按照注册专业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上相应责任栏内签字盖章 。具体签章要求如下:

(一)《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建筑行业的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分别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作为专业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冷、供热和换热设施设计文件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或动力)作为专业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市政行业的轨道交通工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分别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作为专业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市政行业的大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的设计文件,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作为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四)《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市政行业的大型燃气工程、大型热力工程中热源厂的设计文件,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作为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第九条 (签章要求)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当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聘用单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第十一条 (与聘用单位执业范围相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当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修改文件)修改经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的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相同注册专业的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进行修改、签字盖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执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办理变更聘用单位及注册后,方可进行执业。

第十四条 (执业年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退休继续执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吊销或者撤销注册证书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理建议等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过渡期)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设一年施行过渡期(自2022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在过渡期内,工程设计单位可沿用由非注册人员签字做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过渡期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

结合设计资质不再需要机电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新闻看一看,持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都有,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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