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全文附于文章末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22〕59号
1、实名制重点由 “农民工” 转变为“建筑工人”。
“全面实行建筑业 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制度 ” 改成 “全面实行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
删除 “ 坚持建筑企业 与 农民工 先签订劳 动合同 后进场施工”, 保留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 建筑工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增加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 。
2、“劳动合同” 统一修改为 “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原条款: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 、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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