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结构 \ 结构新鲜事 \ 住建厅:新资质标准实施前,建筑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

住建厅:新资质标准实施前,建筑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

发布于:2022-08-31 10:06:31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新鲜事 0 29

来源:钢构联盟

[复制转发]

昨天,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新申请建筑业资质、已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增项其他资质 可直接申请办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起步等级为三级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

目前多省发布类似文件,力度很大

甘肃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可直接申办 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湖北      

6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 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 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 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 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 (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 重点培育企业 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 施工总承包二级 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 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江西      

6月2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

  • 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 取消三级资质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 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业绩 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 (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 工程业绩

  • 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 2000万元及以下 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 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广西      

6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明确:

  • 具有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 ,在广西注册 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 可直接在广西申请 相对应专业的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 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 ,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青海      

7月19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 满足试点条件的省内外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全资子公司的, 子公司可直接 按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云南      

4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资质方面明确

  • 试点允许具有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 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 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 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 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 最高等级资质

  • 对具有 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 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山西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21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第62号)。

  •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 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企业及其子公司间 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 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 新资质标准出台后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 ,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 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

吉林      

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 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内蒙古      

6月,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直接申请 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 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 可直接申请 自治区权限内的 相应类别相应等级 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 资质 ,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 可在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四川

6月10日,四川省政府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 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 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

  • 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 一同申请、一同审批

安阳      

4月1日,安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通知》,明确:

 
新乡      

新乡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附原文:

为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前,放开部分资质申办事项。现就《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2年9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dongfengxu@hebmail.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进一步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申请建筑业资质、已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增项其他资质 可直接申请办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起步等级为三级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级资质标准考核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需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 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二、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按本通知要求核准的企业资质,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60日内重新核定。 资质重新核定前 ,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 不予办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 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 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 日


评论帖子
评论即可得
+1经验值
+1土木币

请先 登录,再参与讨论!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结构新鲜事

返回版块

1485 条内容 · 11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 2022 〕 5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请选择删除原因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