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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于:2022-08-31 09:05:31 来自:BIM技术/施工BIM应用 0 10 [复制转发]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两部委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明确指出 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01

政策变化

         

         

         

主要变化

1.“ 农民工 ”转变为“ 建筑工人

  • “全面实行建筑业 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制度” 改成 “全面实行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

  • 删除 “坚持建筑企业与 农民工 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保留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 建筑工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更旗帜鲜明地增加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


         
这不仅仅是称谓上的变化,更是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身份界定。
         


2.“ 劳动合同 ”统一修改为“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这个修改也十分接地气,在现实情况下,很多建筑工人因年龄或其他各方面原因不能和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政出台后,工人可在法律的框架内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既考虑到了行业的实际情况,又用协议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全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根据 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 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 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 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 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02

建筑行业用工困境

         

         

         


由于生活水平提升、从业环境恶劣、新生代抗拒入行,使得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逐年下滑趋势。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调查显示, 建筑业从业人数已经连续三年减少                    

         
虽然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政策出台,政府对建筑行业用工违规违法现象查处力度日益增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但建筑行业长期依赖“           包工头模式用工           ”,并通过层层转包和劳务外包方式转嫁支付薪酬等法律责任。甚至有非官方来源数据指出,超过90%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加之           业内充斥了大量不合规劳务外包公司及包工头,围绕建筑工人的欠薪、工伤赔偿、合同纠纷、转包纠纷乱象依然频频发生。          
这倒逼行业和企业去思考如何解决用工困境,在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大背景下,利用合法合规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或将成为行业的发展趋势。          
         

03

解决办法

         

         

         
因应建筑行业从业经济环境、从业人员结构变化,企业也需转变思维,可充分利用科技技术的发展及国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合规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匹配当下用工需求。          
人社部公布,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两亿人。据《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数据显示,建筑业的灵活就业人数规模居各行业第一,达4449.6万人,占比总用工数达76.60%。
         
因此,选择专业、合规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尤显重要!          
通过专业、合规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建筑企业解决用工难题,更可以           帮助企业合法合规降本增效                    

         
解决办法                    
第一步:建筑企业入驻平台,建筑工人在平台注册;          
第二步:建筑企业经由平台分发业务,建筑工人在平台承接业务,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步:平台为工人及时发放工资、申报纳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同时建筑企业也能获得平台开具的合法合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          

         
解决成效:          
1.降低事故风险          
通过专业平台监察及大数据分析,把控行业进入门槛,确保到岗员工拥有所需资质,降低事故风险。          
2.降低劳务纠纷风险          
借助平台实现实现五流合一,合同、业务、资金、发票、数据的关联和统一,业务开展、资金流向可查询可追踪,确保薪酬发放到位。          
3.合法合规          
工资发放作由平台代替企业进行,平台为企业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避免“公转私”、“私转私”引发的税务风险行为,同时避免了企业虚开发票或因购买发票引发逃税避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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