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16.1.2 本章规定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不适用于下列条件:
1 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
2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
3 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
4 构件处于低周-高应变疲劳状态。
16.1.3 疲劳计算应采用基于名义应力的容许应力幅法,名义应力应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应按构件和连接类别、应力循环次数以及计算部位的板件厚度确定。对非焊接的构件和连接,其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强度。
16.1.4 在低温下工作或制作安装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脆断设计。
16.1.5 需计算疲劳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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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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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区划图的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余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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