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其条文说明:
3 住宅套内线路分路分类配线,是为了减小线路温升,满足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危险。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
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条文说明:7.2.5 条文中的线缆导管包括电源线缆的暗敷和明敷方式。
8. 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条文说明:
8.4.2-4 如双卫生间均装设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每个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卫生间的照明宜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如果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均无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和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及卫生间的照明可采用一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回路供电。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条文说明:
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可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7.2.5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条文说明:
7.2.5 若普通照明与插座共用同一分支回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比较,插座与普通照明共用支路更加经济合理;
2 该分支回路或该插座处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3 该插座对应的使用功能不会对照明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综合以上四本规范相关条款,住宅卫生间照明与插座共用电源回路,可避免过多管线进入卫生间,既安全又经济,合理的,但电源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知识点:住宅卫生间照明与插座共用电源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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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地下车库照度标准值取值《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有两处关于车库照明标准值的要求: 第5.2.1条规定住宅建筑车库地面照度标准值为30lx; 第5.5.1条规定公共车库地面照度标准值应为50lx。 照明设计中,单栋住宅建筑内独立私家车库,如别墅里的车库照明照度按30lx取值,大家均无争议;但对住宅小区大底盘地下室车库照明照度标准值取值,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设计师,专家认为应按5.2.1住宅建筑标准取值,也有认为地下室车位众多,应按5.5.1公共车库标准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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