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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 60-2012》

发布于:2022-07-25 11:12:25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0 18 [复制转发]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 60-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60-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与总平面布置;5.站前广场;6.站房与室外营运区;7.防火与疏散;8.室内环境;9.建筑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港口客运站部分的术语、四节一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安全防范、室内环境等内容;3.补充了节能与安检等内容;4.取消了汽车客运站部分中行包廊的内容,调整了发车位的相关要求;5.补充了滚装船客货运输和国际港口客运联检等内容;6.修订了站房设计的相关内容;7.修改了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和港口客运站分级标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汽车客运站部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港口客运站部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81号,邮编:730030)、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胜利路102号,邮编:116021)。
    本规范主编单位: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乔松年 屈刚 周立安 单颖 章海峰 张三省 叶金华 毛明强 钟诚 周银双 王可为 胡斌东 孙志坤 朱健 袁卫宁 陈丽红 夏云峰 杜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家臣 赵元超 关欣 刘杰 朱江 章竞屋 赵鸿珊 张正康 李廷文 王建军 耿蕤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设计。不适用于汽车货运站、城市公共汽车站、水路货运站、城镇轮渡站、游艇码头等建筑设计。

1.0.3 交通客运站布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当地经济、交通发展条件,结合当地的气候、地理、地质、人文等特点,合理确定建筑形态。

1.0.4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交通客运站 transportation terminal
    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形式的交通客运服务的公共建筑的总称。本规范所指交通客运站是为旅客办理水路、公路客运业务,一般由站前广场、站房、室外营运区等部分组成的建筑和设施的总称。

2.0.2 汽车客运站 bus terminal
    办理汽车客运业务,为旅客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建筑和设施。

2.0.3 港口客运站 port terminal
    办理水路客运业务,为旅客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建筑和设施。

2.0.4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nnual average daily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交通客运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5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ing passenger number
    交通客运站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6 站房 station building
    交通客运站内候乘、售票、行包、驻站和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客运码头 passenger wharf
    供客轮停靠、上下旅客的码头。

2.0.8 客货滚装码头 passenger-freight Ro-Ro wharf
    供滚装船停靠,旅客、集装箱、散货、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

2.0.9 营运停车场 operation vehicle parking lot
    站场内停放待发营运客车的场地。

2.0.10 乘降区 boarding zone
    旅客上车与下车的区域。

2.0.11 社会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lot
    供停放交通客运站营运车辆之外的其他社会车辆的场地。

2.0.12 候乘厅 lounge
    旅客乘船乘车前的等候和中转旅客的休息大厅。

2.0.13 发车位 seat of operational vehicle
    符合旅客和行包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14 营运区 operation zone
    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

2.0.15 重点旅客 key passenger
    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旅客。

2.0.16 候乘风雨廊 corridor
    供候乘旅客遮风避雨或休息的廊式建筑。

2.0.17 无性别卫生间 unisex toilet
    专门为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人使用的厕所。



3 基本规定

3.0.1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应采用安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先进、成熟技术。

3.0.2 交通客运站的建筑设计应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噪声和污水等对环境的影响。

3.0.3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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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重要的汽车客运站,其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 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3.0.4 汽车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3.0.4.jpg



式中:Qmax——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人);
        F——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
        a——计算百分比(%),按表3.0.4取值。


表3.0.4 计算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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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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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港口客运站应按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进行设计。

3.0.6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并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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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重要的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0.7 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0.7-1.jpg



式中:Qmax——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人);
        Qi——第i船旅客有效额定人数(人);
       Ai——第i船额定载客人数(人);
       ai——第i船额定不需经站房登船的人数(人);
       hi——第i船与首发船的检票时间间隔(h);
       h——检票前旅客有效候船时间段(取2.0h)。






4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0.1 交通客运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应有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
    2 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 站址与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港口客运站选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和陆域面积,适宜的码头岸线和水深。

4.0.2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0.3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营运停车场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4.0.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4.0.5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4.0.6 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5 站前广场

5.0.1 站前广场宜由车行及人行道路、停车场、乘降区、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安全保障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组成。

5.0.2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当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1.5m2。其他站级交通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当地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5.0.3 站前广场应与城镇道路衔接,在满足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与集散,互不干扰。对于站前广场用地面积受限制的交通客运站,可采用其他方式完成人流的换乘与集散。

5.0.4 站前广场应设置社会停车场,并应合理划分城市公共交通、小型客车和小型货车的停车区域。出租车的等候区应独立设置。

5.0.5 站前广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人行区域的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应防滑。

5.0.6 站前广场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



6 站房与室外营运区

6.1 一般规定

6.1.1 站房应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安排合理,有利于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6.1.2 站房宜由候乘厅、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站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等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进站大厅。对于汽车客运站,还宜设置站台和发车位;对于港口客运站,还宜设置上下船廊道、驻站业务用房。

6.1.3 候乘厅、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等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确定。

6.1.4 站房内营运区建筑空间布局和结构选型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通用性和先进性,并应能适应改建和扩建的需要。

6.1.5 站房旅客入口处应留有设置防爆及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并应预留电源。

6.1.6 站房与室外营运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1.7 站房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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