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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不休?抓住这三个审计关键点,问题迎刃而解

发布于:2022-07-20 10:41:2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0 8

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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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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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融资涉及资金及规模逐年加大,计价政策和规范陆续出台,尤其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施以来,更加明确风险的划分界限,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基层承发包人员对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及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理解的局限性,存在工程价款结算不实,合同争议及纠纷不断,尤其单价合同多见,合同专用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存在着诸多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存在问题


(一)项目结算工程量偏差复核难度大
在审计实际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逐条重新计算,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导致审计过程存在着大量复核,而且存在未严格执行偏差范围,反正结算数量与投标清单数量稍有不一致,偏差结算数量就来了。


如某一电缆清单原合同621米,结算数量623.1米,量差2.1米,偏差在0.33%,可要复核这一清单量需要对原设计中全部这一型号进行复核,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些审计项目存在这一类量差多达几十项,复核起来增加审计工作强度,增加审计风险。更有甚者,有些房建项目,随意增加钢筋量差,就需要对整个项目涉及钢筋量进行抽取钢筋量,导致钢筋算量复核难度大,部分施工单位本着投机的心理,本着“打不来粮,口袋不会丢”的思想,随意加大结算工程量。


(二)未按规定对工程量差单价计取

出现量差,就会导致单价的计取,清单招标实行以来,多数实施主体都认识到风险的划分原则,量的风险属发包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属承包单位承担(有限风险,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对于量差部分的计价,认识调整原则也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项目单价,没有适用的、有类似于项目,参考类似项目单价。


如没有类似,可以重新组价。普遍认识是准确的,但也存在偏差,未考虑超过一定范围,单价的调整,涉及投标人报价浮动率,系数调整等,且在合同中也未有相关约定,存在未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未能真实反映工程结算造价。


(三)物价变化的调整

近年来,随着新冠疫情的影响,柴汽油价格上涨,导致运费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间接的影响着建筑材料价格,且普遍存在上涨趋势,调差成为了结算的关键因素,也是争议的必要条款,一方面调整基数是按投标报价,还是按投标基准期信息价?如果有些特殊材料考察价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对材料价格差价计取后续相关的费率是什么?一系列问题经常出现争议。


还有人工费属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由于近年人工费调整文件较多,平均每两年就出台一次调整文件,遇到规模较大项目,就会跨几个年度,由于文件的时效性,一般都有执行时间,这样一来,存在完成工作量确定的准确性不足,就会导致人工调差的准确认知,还有陕西省住建厅出台的调价文件中,有部分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或不明确,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有部分合同就未有相关约定条款,且发包单位为了控制投资总价,怕竣工决算超批准概算投资,不签署协商文件,也就存在承发包双方对此意见不一。


解决对策


(一)规范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量偏差确认与幅度
为了节约审计资源,减少大面积复核工作量,在有限的量偏差范围外给予调整工程量,而且此部分内容应按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8.2总价合同的计量,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3总价合同的计量,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鉴于上述规范要求,   工程计量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不能仅仅就按照图纸再重新核算一遍工程量,在此过程中,合同应该约定工程量的偏差范围,一般为3%,这就需要发包人必须在专业人员的认真核实下,确保按实完成内容的真实性。还有就是现在算量软件的普遍应用,   在报审项目资料中,如有工程量偏差项目,将算量电子版作为送审的必要资料,为核量提供便捷。


(二)量差超±15%,规范合同中综合单价调整幅度
按照清单规范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变更或量差,需要调整综合单价,《清单计价规范》9.6.2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现在仅仅规定超规定范围综合单价可以调低或调高,具体实操还需要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0.4(3)……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所以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应协商此部分调低和调高系数,为竣工结算奠定基础,减少分歧。   在软件的应用方面,就不能片面的用投标计价模式,将量差给予调整即可。应该   应用清单结算软件,严格区分量差15%内外的量差选取的清单综合单价。


(三)价格调整合同应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据实调整。这里的   基准价格应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准,不能以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作为找差基础   ,防止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导致的投机行为。如合同未约定,按照清单计价规范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出部分的价格应予以调整。还有就是材料差价调整后,出现取费是仅取税金还是按进入差价,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陕建发〔2009〕3号文件《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记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人工费调整,以陕西省为例,从2004年至2021年,共有9次调整文件综合人工从25.73元/工日上涨到136元/工日,装饰人工由28.48元/工日上涨到146元/工日,其中2017年和2018年就分别出台两项文件,在此期间的项目就会发生两次的人工费调整,就迫切需要   发包单位把握完成工程量的时间节点,不能片面的以百分比确定完成工作量,应精细化确认,确保调整的准确性   。而且调价文件都表述有“调增部分计入差价”,存在和材差一样的疑问,是取费直接给予税金,还是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网上咨询,答案不一。按照陕西省造价管理站《计价解释二》中,有关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算基数解释,表述为:差价可以作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的基数。这样笔者认为应按第二种方法记取。对于有些文件关于人工费是否需要调整双方协商的问题,鉴于后续省住建厅文件中,并无此相关表述,可以理解为政策性调整,按照发布具体单价调整即可。


上述自己的浅薄认识,不妥之处与同行共讨。施工合同约定是前提,所以,不管是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应提高合同条款的认识力度,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本文系付贵东原创,独家来稿

作者单位:榆林市靖边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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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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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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