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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明确城燃管道改造中央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2-07-11 09:26:11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0 1

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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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壹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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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 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


第四条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2022 2025  年)》有关要求,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重点包括:


1. 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2. 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


3. 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4. 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支持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支持内容。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


(二)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情况;


(三)考虑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等区域差异;


(四)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投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30% 45% 60% 60% 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 80% 控制,西藏可达 100%


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实行逐级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对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出具承诺意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汇总。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三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省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投资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其中,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符合本省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专项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本年度建设计划规模、预计完成目标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二)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三)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项目的审核意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本省请示文件内容和审核意见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审计和监管检查情况等,确定各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并反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分解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投资计划分解文件应及时上报备案,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相关项目应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其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县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中央预算内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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