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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几种违法行为 面临的处罚

发布于:2022-07-08 11:29:08 来自:环保工程/大气治理 0 12 [复制转发]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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