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安装工程造价 \ 关于临时用地申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临时用地申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于:2022-07-05 09:50:05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0 13

来源:虾米造价

[复制转发]



施工企业的临时用地,通常指为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包括采石场、挖沙场、取土场、弃土(渣)场、施工作业场、施工器材堆放场、施工机具停放场、预制构件制作存放场、加工车间、建筑材料堆放场、混凝土搅拌站、大型构件的运输通道、临时施工便道、临时便桥、扬水管道、导(排)水管道、施工临时用房、修配厂、牵扬场地、防洪堤围堰、临时排水明渠和其他临时设施。

那么,施工企业关于临时用地申请、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施工企业申请临时用地注意事项

临时用地的审批目前由法律授权市、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具体流程为:

1、 施工企业先到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办理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后提交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2、施工企业对于临时选址充分评估确定后,向 土地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等。注意,在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一般将自行失效。

3、经现场勘查制作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根据土地权属,施工企业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未确定使用者的,则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合同》与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应及时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查存。

5、占用耕地的要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视情况交纳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6、制作勘测定界图。

7、土地主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8、批准后进行临时用地登记,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施工企业应在学习、了解有关临时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也要查阅工程所在地有关临时用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地有关临时审批等管理规定不尽一致,施工企业在申请临时用地前,一定要注意查阅当地有关规定。临时用地时间很短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一般免办批准手续。如有的地方规定临时用地时间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除上述免办批准手续情形外,施工企业对于临时用地必须申请,否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被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被处罚款、追究行政责任,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企业在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时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施工企业与村民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情形,对此法律法规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村民个人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施工企业也可以与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应了解被占用土地主体(村委会、村民等)情况,再结合通过初步沟通情况,判断其信用度。尽可能多选择可占用土地数量,通过比较、竞价等选择最终用地。

2、施工企业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拟占用土地是否在有关证书载明的土地四至范围之内。施工企业一定要确保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拟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个人或其他非村民委员会主体签订合同的,需要有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占用土地面积很大的,还应考虑是否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意见。

3、施工企业因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土地的,在报批前应经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企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时,应尽量考虑周全,对有关部门审批、税费、中途停用、延期使用、到期恢复及违约责任等都应进行约定,还应对土地状况拍张、录像,作为合同附件。必要情况下,可请公正处予以公证。

临时用地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2、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临时用地的数量、位置及四至情况,最好有图纸作为合同附件;4、临时用地的用途,施工企业不能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5、临时用地的期限,包括具体移交、返还以及延期使用期限;6、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7、归还土地时土地应否恢复,如恢复,则应约定恢复的程度等;8、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很有必要约定;9、争议解决方式。

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一旦出现合同未约定情形,或者违约责任过轻情形,施工企业就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最终付出很大代价才能把问题解决。还有的并未获得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施工企业被处以巨额罚款。笔者建议施工企业,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查临时用地合同后再签订,不要认为该类事情很简单。

4、在临时用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结合合同内容看看有无需要弥补或调整的工作,为最终顺利交还土地做好相应准备。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争议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并考虑留存证据。

5、为尽量缩短解决争议时间,笔者建议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该方式总体会比诉讼方式所需时间要短。

三、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节约,减小工程用地成本。施工组织设计与用地应紧密结合,施工场地布置尽量合理、紧凑,缩小临建的规模,减小用地面积。多借用地方现有道路,少修施工便道,算好经济账,并科学计算施工便道的宽度,杜绝便道过宽造成成本浪费。对于耕地,尽量减少挖损,不硬化或者降低场地硬化的标准,或是铺设人行道砖、绿化,减小复垦的标准和难度。

2、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林地、水塘、绿化用地,少用耕地,多用荒地和差地。不用或少用土地产权错综复杂的土地,尤其是多次不规范流转和抵押贷款的土地。

3、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施工企业应监督费用的分配情况,避免出现被占地农民拿不到补偿款导致用地不畅甚至发生纠纷情况。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般不得转让、抵押。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土地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时限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6、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为自身提示、督促员工及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监督考虑,施工企业可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将临时用地用途、面积、四至、使用期限、恢复时限、恢复措施、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结束后注意事项

1、施工企业作为临时用地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结束后,可根据是否有其他方拟继续使用该土地、被占用方是否愿意自行恢复等情形,确定是否需要自己恢复,包括是否涉及复垦。

2、涉及复垦的,施工企业应根据临时用地审批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复垦计划,及时、保质完成复垦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因此,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复垦验收工作。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缴纳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还可以处以罚款。施工企业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3、施工企业对于临时用地验收、移交工作应注意留存证据,还需注意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临时用地的注销登记。

一旦因土地恢复问题引起争议,由于争议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有时施工企业会因此而一时不能撤场脱身。因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结束后,应积极恢复土地,以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06年山东路桥公司因建设许亳高速公路工程的需要,与秦沟村委会签订了《用地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山东路桥公司临时租用秦沟村委会土地141.2亩,使用期限为一年,用地补偿费402702.4元,并保证工程完成后将此地块复耕,并向相关单位交纳复耕保证金。

2008年5月29日,秦沟村村民因山东路桥所租赁土地污染严重、无法耕种而上访至扶沟县信访局。山东路桥公司将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复耕后,并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土地上仍存有砖渣等料场残留物。因此,秦沟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山东路桥公司将剩余的28.4亩土地进行复垦,并要求支付28.4亩土地损失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约履行,山东路桥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秦沟村委会所签订《用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遵守、履行。山东路桥公司在工程结束后,对租赁秦沟村委会的土地进行复垦后,土地上尚有砖渣等料场残留物,没有达到《协议书》所约定的料场复垦标准,且山东路桥公司在复垦结束后,未履行申请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秦沟村委会使用的合同义务。对此,山东路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秦沟村委会要求山东路桥公司继续履行28.4亩土地的复垦协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秦沟村委会诉请山东路桥公司支付28.4亩土地损失补偿费,因山东路桥公司对所租赁秦沟村委会的土地已补偿至2008年4月10日,故秦沟村委会的诉请应从2008年4月11日起计至2008年12月31日止,作为2008年该块土地损失的计算期间。秦沟村委会诉称山东路桥公司补偿日期应从2008年元月起算,并对山东路桥所提交的收款收据(2007年10月27日出具)上的日期涂改持有异议,该字据系秦沟村委会向山东路桥公司出具,但秦沟村委会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原始收款收据予以印证涂改是山东路桥公司所为,故秦沟村委会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按照合同约定,应按两季,每亩1000元计算。至于2009年元月以后的损失,因期间无法确定,可在山东路桥公司实际履行复垦协议合同义务后,按合同条款计算可得。对于秦沟村委会诉请的土地损失补偿的计算依据不予采信。

山东路桥公司辩称复耕已完成达到耕种条件,虽没有验收手续,秦沟村委会已同意山东路桥公司退还土地并就土地补偿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双方不存争议,因补偿协议未实际履行且山东路桥公司未提供复耕已达到约定标准的证据,其理由不予采信。山东路桥公司辩称土地损失补偿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该诉讼是因合同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属法院民事管辖范围,山东路桥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判决:一、山东路桥公司对28.4亩料场土地进行复垦。二、山东路桥公司赔偿秦沟村委会2008年度28.4亩土地损失28400元,2009年元月一日起至山东路桥公司复垦验收合格期间的损失,按2006年10月23日双方所签订的《用地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计算。2008年度土地损失费28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2009年元月一日后的损失于山东路桥公司复垦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秦沟村委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6年10月7日,广东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寨子沟村委会签订的3份《临时用地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共租用村委会三处耕地总面积为16.01亩,其中12.2066亩耕地租金每亩每年1100元,租金已支付到2009年8月31日,3.7亩耕地租金每亩每年5600元,租金已支付到2009年8月31日,0.1亩耕地已一次性支付租金1000元,恢复耕地土层0.8米厚。

同时公司向村委会出具《承诺书》,载明如发生冲毁河堤和耕地由公司负责修复,施工完毕后由公司负责疏通。2007年5月29日,广东某公司与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约定“谁使用,谁复垦”,并向国土资源局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61558元。

广东某公司施工结束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疏通及恢复土地。寨子沟村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某公司恢复耕地16.01亩及拆除占用耕地上的水泥沙石坎、修排水渠、修河堤石堰、疏通河道到原始状态及支付土地占用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项目部按约定实际使用村委会的土地,其工程峻工后,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否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对广东某公司恢复土地原貌之前造成土地荒芜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村委会要求比照租用土地的租金计算实际损失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广东某公司占用村委会0.1亩土地已一次性支付了租金,未约定继续占用期间的租金数额,对此,村委会同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12.2066亩土地租金标准和支付时间赔偿该土地恢复之前的实际损失的请求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广东某公司已将土地租金支付到2009年8月31日,故广东某公司应从2009年9月1日起赔偿村委会16.01亩土地恢复之前的实际损失直到恢复之日。判决:一、限广东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占用村委会土地16.01亩的原貌(恢复达到原种植条件的标准,土层0.8米厚)。二、限广东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疏通河道、拆除、清理占用耕地上的废渣、修排水渠到原始状态。上述一、二项内容,如广东某公司不履行如期恢复租用土地原貌,疏通河道,拆除、清理占用耕地上的废渣、修排水渠的义务,则按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值518452.12元(含各项取费、利润、税金)支付相应价款,由村委会自行恢复。三、限广东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占用村委会16.01亩土地的占用费(其中12.2066亩和0.1亩,每亩每年占用费1100元,3.7亩每亩每年5600元),给付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到恢复原状之日止(广东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的替代责任之日即为恢复原状之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国印 王欣欣








评论帖子
评论即可得
+1经验值
+10土木币

请先 登录,再参与讨论!

相关推荐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安装工程造价

返回版块

13.25 万条内容 · 345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重点、问题和对策分析

01、审计的重点 1、仔细核定施工工程量 核定施工工程量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关键环节,因工程量的计算多且繁琐,图纸抽象,就有可能造成高估冒算。 为避免这一现象,第一,对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要认真审核,例如混凝土结构梁、板、柱、钢结构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第二,对一些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如建筑工程中的内外墙体、面积应以实砌体积计算,扣除梁、柱、门、窗体积,在实际施工计算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扣或少扣梁、柱的体积。再如保温隔热墙,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存在多计工程量的违规事实;第三,防止出现钢筋混凝土基础T型交接重复计算,以及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重复计算等情况。

请选择删除原因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