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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22-07-04 10:04:04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0 10 [复制转发]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 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 3% 的质量保证金外, 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 推行过程结算

  •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 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 

文件原文: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 3% 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 

三、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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